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六条措施(试行)》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六条措施(试行)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显示度的“金凤凰”孵化服务品牌,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在充分用好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建设孵化载体。本措施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对新创建的孵化载体,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获评优秀的,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二条 激励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定期对孵化载体进行分类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优秀、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新获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5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企业。对已认定为专业孵化器、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孵化载体,每新增培育10家科技型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新增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5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逐年获得不同等级认定的,在已获奖励的基础上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条 鼓励孵化载体助企融资。鼓励孵化载体合法合规创建自有基金,支持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获得投融资,对帮助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获得投融资单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每年按实际投融资金额的1%给予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累计最高3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鼓励孵化载体营造氛围。鼓励孵化载体举办创新大赛、高端论坛、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活动,被列入重庆高新区年度创新创业计划并冠以“两城汇”品牌的创新创业活动,可纳入孵化载体绩效评估体系。
第六条 激励科创经纪人提效增绩。支持重庆高新区创新生态共治协会发挥科创经纪人管理服务职能,鼓励科创经纪人发挥渠道资源优势,以个人名义为企业提供市场订单、股权融资等服务,按实际订单或投资金额的1%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万元的服务补贴。定期对科创经纪人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表现优异的科创经纪人给予“金凤凰”人才政策支持。
本措施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其它政策有交叉重叠的可择优申报但不重复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政策资金的预算和兑现。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