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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发〔2021〕30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生产型企业转型升级搬迁项目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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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生产型企业转型升级搬迁项目的扶持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第2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7月26日


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生产型企业转型升级搬迁项目的扶持办法

为发挥重庆高新区现有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征地拆迁优质生产型企业搬迁入园、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征地拆迁范围内存量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拆迁企业)指2019年12月31日前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征地范围内,符合重庆高新区产业导向,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重庆高新区购置标准厂房、租用国有厂房或有房产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拆迁企业迁入重庆高新区国有标准厂房的,在厂房装修期间视装修要求、租赁面积等情况提供免租期,2000平方米及以下厂房免租期不超过2个月;2000平方米以上厂房免租期不超过3个月。厂房免租以先缴后补的形式补贴租金。免租期内,拆迁企业据实缴纳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拆迁企业迁入重庆高新区厂房,根据其当年开票收入计算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分段按实缴租金/购厂房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拆迁企业支付租金/购厂房款的扶持。

租金扶持标准

产出强度(万元/平方米)

扶持比例

4以上

100%

3(含)以上4以下

80%

2.5(含)以上3以下

60%

2(含)以上2.5以下

40%

1.5(含)以上2以下

20%

购置厂房扶持标准

产出强度(万元/平方米)

扶持比例

4以上

6%

3(含)以上4以下

5%

2.5(含)以上3以下

4%

2(含)以上2.5以下

3%

1.5(含)以上2以下

2%

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拆迁企业,但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证有效期间租赁厂房的按当年实缴租金的20%给予扶持,购置厂房的每年按照实缴厂房购置款的2%给予扶持。

当年扶持资金不超过拆迁企业对重庆高新区区级经济贡献的80%。扶持期限共三年。

第四条 拆迁企业迁入重庆高新区厂房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拆迁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按照咨询服务费的10%给予扶持,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并且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同意供地的拆迁企业,可按照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土地。

第六条 指导拆迁企业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指导拆迁企业申报重庆市中小微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等上级专项资金,享受相应产业投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拆迁企业职工住宿问题,可协调安排入住公租房。

第八条 本办法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本办法的拆迁企业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高新开发集团产业公司或西永微电园公司,并同时报送申请表电子版。

2.初审。高新开发集团产业公司或西永微电园公司对拆迁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于9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份及申报表电子版报送至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3.审核。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拆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4.批准。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在西永微电园范围内注册的拆迁企业,由西永微电园公司负责拨付扶持资金。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办法的拆迁企业,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企业扩能升级搬迁项目优惠政策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财务报表;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需注明纳税总额,以及增值税、所得税分别缴纳金额;

4.申报享受本办法第二条政策的拆迁企业需提供国有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租金交付凭证;

5.申报享受本办法第三条政策的拆迁企业需提供厂房租赁/购买合同、租金/房款交付凭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申报享受本办法第四条政策的拆迁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咨询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付款凭证。

第九条 本办法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同类扶持办法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拆迁企业,自享受扶持办法年度起,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经营八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施行。

附件:《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企业扩能升级搬迁项目优惠政策申报表》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生产型企业转型升级搬迁项目的扶持办法.pdf
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企业扩能升级搬迁项目优惠政策申报表.docx

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征地拆迁生产型企业转型升级搬迁项目的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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