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8月14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成果持续涌现,但科研资金循环不畅、早期项目支持薄弱、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突出。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揭榜任务清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要求,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1日印发实施《重庆高新区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2023年2月17日印发《重庆高新区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2024年5月17日印发《重庆高新区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科技金融服务链条,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不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24年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4〕495号)等相关文件最新要求,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探索开展“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先投(研)后股〕,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重点围绕“简程序、明规则、提质效”总体目标,形成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设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教育部重庆高等研究院和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不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适用对象
先投(研)后股支持对象为主要经营业务活动在重庆高新区的各类创新主体及服务主体。上述主体须符合科技创新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原则上,先投(研)后股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416”科技创新布局及重庆高新区“323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方向;所属科技成果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拥有与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和创业经验,以及业内认可的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能力,有承担技术研发或科技项目应用转化的工作经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与项目承担企业具有明确的关联关系(项目负责人应持有15%以上股权,并以货币形式完成部分实缴出资)。
(三)不得将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单次仅允许申报一个先投(研)后股项目,已获得先投(研)后股支持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在项目支持期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种子期:
(1)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或者项目团队。若项目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的50%。
2.初创期:
(1)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
(2)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
四、主要内容
(一)先投(研)后股工作流程
1.项目立项阶段
2.项目实施阶段
3.股权管理阶段
(二)项目终止
终止情形 |
终止条件 |
终止程序 |
企业主动申请终止 |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5.项目承担企业存在重大诉讼且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 6.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情形。 |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自情况发生一个月内主动向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工作组研究通过后,按《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相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终止。 |
工作组研究终止 |
1.资助资金拨付3个月后,项目承担企业未开展与《项目任务书》所述项目相关的实质性业务的;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5.满足转股条件但在6个月内不配合转股或是隐瞒相关情况的。 |
经工作组研究,可终止项目实施。同时,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自每笔资助资金拨付次日起,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项目承担企业全部清偿之日止。 |
(三)股权退出
退出条件 |
退出程序 | |
正常退出 |
实施股权投资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发展实际择机退出,原则上持股期不超过5年。 |
经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企业回购、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方式实施项目股权退出,具体退出方式根据与项目承担企业《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为准。 |
提前退出 |
1.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施或者出现其它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4.项目承担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 |
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工作组提出退出建议,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实施退出程序。同时,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自每笔资助资金拨付次日起,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项目承担企业全部清偿之日止。 |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先投(研)后股”项目实施期限是多久?
答1:先投(研)后股整体实施周期分为科研期2年、持股期5年。
问2:“先投(研)后股”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
答2: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向项目承担企业提供支持,种子期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后全额拨付资助资金;初创期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后拨付首期资助资金,待股权投资转化后拨付二期资助资金。
问3:“先投(研)后股”项目申报条件?
答3:种子期:①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或者项目团队。若项目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②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的50%。
初创期:①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②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
问4:“先投(研)后股”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如何终止项目?
答4:在科研期内,出现《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时,项目承担企业主动向科技创新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工作组研究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终止。
问5:重庆高新区主动终止项目实施的情形有哪些?
答5:一是资助资金拨付3个月后,项目承担企业未开展与《项目任务书》所述项目相关的实质性业务的。二是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是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四是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五是满足转股条件但在6个月内不配合转股或是隐瞒相关情况的。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经专项工作组会议研究,可终止项目实施。
六、专业名词解释
先投(研)后股: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在“先投(研)”“阶段,以科研项目形式向科技型企业投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股权转化比例;在“后股”阶段,当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融资或发展良好后,按照事先约定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七、咨询渠道
《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读,相关企业可向科技创新局咨询。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3-6849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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