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5-02177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5〕11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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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5〕11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大学城和科学城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教育部重庆高等研究院和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不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时,为顺利实施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先投(研)后股)改革试点,规范先投(研)后股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揭榜任务清单通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24年政策试点“揭榜挂帅”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4〕4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重庆高新区以先投(研)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投早投小、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先投(研)后股项目申报、立项及股权转化、退出等全链条工作流程。本办法所述先投(研)后股是一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在“先投(研)”阶段,以科研项目形式向科技企业投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在“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实现市场化融资或发展良好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三条 建立先投(研)后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审议先投(研)后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转股及退出等相关事宜。由分管科技创新的委领导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成员由科技创新局、创新服务中心、受托管理机构各委派1名代表。工作组组长及成员每人1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及以上为通过。
第四条 先投(研)后股的管理与实施在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局)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先投(研)后股“种子期”统筹管理,科技创新局负责先投(研)后股“初创期”统筹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先投(研)后股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先投(研)后股项目运作。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在“先投(研)”阶段,向项目承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在“后股”阶段,向项目承担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同时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设立先投(研)后股项目专项资金,制定先投(研)后股相关制度,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专项审计及结题验收等各项工作。其中,先投(研)后股项目专项资金分别由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统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先投(研)后股支持对象为主要经营业务活动在重庆高新区的各类创新主体及服务主体。上述主体须符合科技创新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原则上,先投(研)后股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416”科技创新布局及重庆高新区“323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方向;所属科技成果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拥有与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和创业经验,以及业内认可的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能力,有承担技术研发或科技项目应用转化的工作经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与项目承担企业具有明确的关联关系(项目负责人应持有15%以上股权,并以货币形式完成部分实缴出资)。
(三)不得将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单次仅允许申报一个先投(研)后股项目,已获得先投(研)后股支持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在项目支持期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种子期:
(1)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或者项目团队。若项目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的50%。
2.初创期:
(1)申报项目时,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及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全职人员数量;
(2)企业以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资助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重庆高新区产业布局方向且具有原创性核心技术、引领性的战略性项目,经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及有关产业链牵头单位推荐,也可纳入支持对象。
第八条 对同时满足种子期与初创期支持对象条件且接受调剂的项目,经工作组审议后,可视项目情况调剂支持。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先投(研)后股整体实施周期分为科研期2年、持股期5年。具体分为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阶段
1.项目征集。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先投(研)后股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创平台、创新企业及产业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常态化征集项目。
2.形式审查。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3.项目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按需召开项目评审会(每季度或项目申报数量超过20个召开),受托管理机构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以现场答辩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会议评审。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制订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专家名单、评审规则等内容。
4.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通过项目评审会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资助建议。
5.会议研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资助建议,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提请工作组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
6.挂网公示。对经工作组研究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举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取消立项资格。
7.立项与签约。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宜,完成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
1.资金拨付。项目完成签约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将首期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2.项目推进。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推进计划,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3.结题验收。科研期结束后,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由项目承担企业在1个月内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指标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企业在科研期内满足转股条件的,科研任务视为完成,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股权转化;若项目承担企业在科研期内未达到转股条件的,视为“先投(研)”阶段失败,按《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相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终止。
(三)股权管理阶段
1.股权转化。在科研期内,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转股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转股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股权转化工作,按照《资助协议》约定,提请工作组审议后实施股权转化,将资助资金作为转股资本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并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股权变更。
2.股权退出。项目承担企业满足退出条件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退出。
3.收益管理。股权退出后形成的本金及收益,由受托管理机构转缴重庆高新区财政或进一步形成可持续投资的资金池;终止的项目经损失核销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实施方式
第十条 协议签订。“先投(研)”阶段,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三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企业提出转股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提请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完成股权投资转化。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向项目承担企业提供支持,种子期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后全额拨付资助资金;初创期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签订《项目任务书》《资助协议》后拨付首期资助资金,待股权投资转化后拨付二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股权转化。科研期内,项目承担企业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或获得机构投资的,视为具备转股条件。
其中,机构投资应为:
(一)具备金融监管机构许可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从事投资类业务的机构或产品(如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
(二)该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化投资方式开展,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持股比例。根据项目阶段风险特征,按企业融资状态差异化设定持股比例:a.项目承担企业未获得机构投资,种子期将资助资金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占项目承担企业股权原则上不超过20%,根据资助资金同比例调整持股比例;初创期将资助资金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占项目承担企业股权原则上不超过10%,根据资助资金同比例调整持股比例;b.项目承担企业获得机构投资,则按照本轮投资机构估值,将资助资金按照与机构投资者投资时相同的估值确定受托管理机构转化股权比例。
第六章 受托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与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等内容。其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由日常运营经费加绩效激励组成(具体金额由统筹管理部门、财政局及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在委托管理协议予以明确),日常运营经费包含专家费、项目尽调、项目审计等支出,绩效激励应重点考核受托管理机构协助项目承担企业争取市种子基金及其它投资机构支持等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制定先投(研)后股管理制度,管理先投(研)后股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工作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等工作,并开展代收代支、投资建议、投后管理以及股权退出工作。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强化项目承担企业投后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承担企业申报市级政策支持,并协助项目承担企业对接市种子基金及其它社会资本,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先投(研)后股实施进度,每年分别向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承担企业运营状况、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建议。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先投(研)后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资产、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二)擅自改变先投(研)后股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先投(研)后股资金的;
(三)擅自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四)其它需要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形。
第七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制定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将资助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终止。
(一)在科研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自情况发生一个月内主动向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工作组研究通过后,按《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相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5.项目承担企业存在重大诉讼且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
6.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作组研究,可终止项目实施。同时,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自每笔资助资金拨付次日起,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项目承担企业全部清偿之日止。退还金额=资助资金本金+资助资金本金*4*到期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N/365(N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天数)。
1.资助资金拨付3个月后,项目承担企业未开展与《项目任务书》所述项目相关的实质性业务的;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3个月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5.满足转股条件但在6个月内不配合转股或是隐瞒相关情况的。
(三)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
第八章 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资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后,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转股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工作组提出股权转化建议,提请工作组审议,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完成工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实施股权投资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投后管理,并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发展实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经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企业回购、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方式实施项目股权退出,具体退出方式根据与项目承担企业《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为准,原则上持股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超出持股期未实现财政股权退出的,且项目承担企业破产终结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它付款义务主体的,经工作组研究后,可认定为股权投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工作组提出退出建议,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实施退出程序。同时,先投(研)后股统筹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自每笔资助资金拨付次日起,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项目承担企业全部清偿之日止。退还金额=先投(研)后股投资额+先投(研)后股未退出资金*4*到期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N/365(N为自股权转化之日起未退出资金占用天数)。
(一)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承担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施或者出现其它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四)项目承担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财政股权退出发生的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等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司法鉴定费、审计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先投(研)后股专项资金支付。
第九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先投(研)后股支持项目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予追究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经设立的工作组研究确定的先投(研)后股立项项目,项目损益不得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它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先投(研)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未为自己、他人或其它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它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履职尽责的。
第三十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和《股权投资协议》,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庆市、重庆高新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重庆高新区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渝高新发〔2024〕12号)自本办法施行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