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镇街职责分工: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农村村民住宅的宅基地用地和建房标准;指导镇街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并进行备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的其他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建设局:负责指导镇街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的风貌控制,因地制宜编制符合高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图集供农户选择;负责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
(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农村村民住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五)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建房申请人户籍情况。
(六)财政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测绘及耕地占补平衡资金保障。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一次性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过程的监管、农村村民住宅验收、农村村民住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负责配合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重庆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安全、适用、美观、经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农村村民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院林地和未利用地。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四)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经鉴定为危房的原有村民住宅,在不扩大用地和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解危改造;核心保护区内的原住民应实施有序退出。
(五)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且位于近期征地拆迁的范围,不再审批新、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经鉴定为危房的原有村民住宅,由镇街报管委会同意后按危房等级实施相应改造或提前过渡;未在近期征地拆迁范围的新、扩建农村村民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各镇街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六)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尽量避免在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确需在该范围内建设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用地及建房标准
第五条 各镇街应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从严控制新建住宅,属于异址迁建的,应拆除原房屋、注销原权证。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要求,用地及建房标准如下:
(一)用地标准:高新区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建筑第二层及以上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面积计入宅基地面积(坡屋顶挑檐及装饰性构件除外)。
(二)建房标准: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建筑层高第一层不得超过4.2米,第二层、第三层均不得超过3.3米。坡屋顶屋脊与檐口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2.1米。
第六条 原址改、扩建房屋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第四章 建房资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建房资格:
(一)家庭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实际居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一直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二)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建房申请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四)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建房申请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五)因服刑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建房申请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具有建房资格: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二)建房申请之日已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三)已享受征地住房统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已享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员。
(六)已通过复垦政策退出宅基地的人员;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从原宅基地复垦面积中扣除新建宅基地面积。
(七)已出卖、出租、赠与农村村民住宅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镇街领取并填写《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持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申请材料(附件4)交村民小组审核。
(二)村级审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小组会议对申请理由、建房资格、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高度和建筑面积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村委会。村委会7个工作日内组织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镇街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三)镇街审查。自村级组织提交审查之日起,镇街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拟建房位置规划情况、资格条件、面积标准、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审查符合要求的,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同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
涉及水、电、气、河流湖泊等管理部门的,由镇街及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意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街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需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所需资金由财政局统一保障);涉及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的,由镇街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一次性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许可两项手续。
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许可及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不计入审查时间。
(四)资料备案。镇街建立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竣工验收。完工后,申请人向镇街书面申请竣工验收,镇街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包括权籍调查和房产测绘),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验收。合格的出具《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待整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出具《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无法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结案后出具《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确权登记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件8),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权籍调查及初审。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初审工作。
1.不动产权籍调查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组织权利人及相邻关系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确认签字,指导测绘机构合理划分不动产单元,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出具不动产登记附图。
2.不动产登记初审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开展登记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填写初审意见;对审查中发现需要补充材料的,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对审查中发现不能登记的,应当及时核发《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3. 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利用高拍仪等设备将申请审查材料拍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登记专网提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三)审核、登簿及发证。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收到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报送的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登簿以及不动产权证缮制,并通知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携纸质档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由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送达申请人。已办结领证的登记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及时整理、扫描、著录、上架,形成可供查询利用的登记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由镇街组织村、社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三到场”制度,坚持选址到场、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确保宅基地审批及建设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结合自然资源部土地例行督察、卫片执法,各镇街应会同综合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农村宅基地批后日常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镇街、村、社及各相关部门批后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对巡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违规扩建加层以及擅自改变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严禁以农村宅基地名义变相批准用于违规建设厂房、办公楼、小产权房等行为。对因监管不力等导致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频发,造成恶劣影响和不利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法定程序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2.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docx
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重庆高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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