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实施“新凤人才”政策 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实施“新凤人才”政策 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已经重庆高新区党工委2026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新凤人才”政策
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高效的人才政策,加快集聚优秀青年人才,助力西部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凤人才”政策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凤人才”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等相应职级)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重庆高新区内企业(含科研机构,下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重庆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在重庆高新区内企业从事研究或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人才,与重庆高新区内企业(含科研机构,下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重庆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创业项目入驻重庆高新区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自主创业者。
第四条 以上“新凤人才”,原则上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等相应职级)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或技师等相应职级)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不超过35周岁;博士后不超过40周岁;技术人才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放宽至45周岁;自主创业者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支持人才创新
第五条 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日常经费、科研项目等资助的,按照市级以上财政资助金额1:1比例进行经费配套。
第四章 支持人才创业
第六条 为人才提供创业空间。为创业的“新凤人才”团队免费提供创业工位,最长可使用1年,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毕业出孵继续留区发展的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待遇。
第七条 为人才提供融资支持。创业的“新凤人才”可申请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60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企业类型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科企梯度贷”信用贷款。
第八条 为人才提供项目资助。围绕重庆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面向全国遴选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对人才进入本地开展的项目分别给予5—3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个。遴选海外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对人才进入本地开展的项目分别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个。
第九条 支持校企联合办赛。支持高校和重庆高新区内企业联合举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经报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后,按办赛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人才引进
第十条 为优秀大学生设立奖学金。支持重庆高新区内企业设立“新凤奖学金”,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市内本科院校,为符合重庆高新区急需紧缺岗位目录中的专业方向、综合表现优秀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奖学金,按企业出资额度给予1:1奖金配套,配套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组织“新凤奖学金”获得者到重庆高新区游学参观,毕业后到重庆高新区内企业就业的,按照企业发放奖学金金额1:1额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在读博士提供资助。对在重庆高新区内企业从事研究或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按照企业给予待遇1:1比例进行配套,每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对新引进出站博士后、博士的企业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拨付。
第十三条 为人才提供安家支持。对首次在渝全职工作,与重庆高新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凤人才”,按照出站博士后、在站博士后及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急需紧缺岗位硕士、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5万的安家补贴。在站博士后出站后继续在高新区企业就业,可按出站博士后安家补贴标准补足差额。在站博士后安家补贴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其余人才安家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四条 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首次在渝全职工作,与重庆高新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凤人才”,购买重庆高新区内首套房,按照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急需紧缺岗位硕士、技术人才、“双一流”建设高校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海外高校急需紧缺岗位本科分别给予20万、7万、7万、2万的购房补贴。在站博士后购房补贴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其余人才购房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发放。在重庆高新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硕士(中级职称或技师)、技术人才、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可分别按照配售价格的8.5折、8.8折、8.8折、9折申购重庆高新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重庆高新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享受3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急需紧缺岗位硕士、技术人才、“双一流”建设高校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海外高校急需紧缺岗位本科租住人才公寓,按照每月实付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月,租房补贴累计享受不超过2年。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择一享受。
第六章 支持人才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专技人才成长。支持能力业绩突出的“新凤人才”享受职称申报绿色通道,近五年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凤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支持技能人才发展。重庆高新区内企业的“新凤人才”取得所从事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5000元/人、3000元/人的奖励;“新凤人才”代表重庆高新区、重庆市在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按照市级发放奖励的20%进行配套奖补;“新凤人才”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等由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荣誉,巴渝工匠等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认可的荣誉,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印发实施“新凤人才”计划 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高新发〔2023〕20号)和《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新凤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高新发〔2024〕11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前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所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或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 本措施限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有效,由重庆高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措施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人才同一类政策仅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 最终解释权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