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打造西部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关于打造西部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关于打造西部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重庆高新区股权投资环境,加快聚集优质投资资源,打造西部创投中心,服务主导产业及科技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创投风投机构,以及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区外创投风投机构。创投风投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章 吸引创投风投集聚发展
第二条 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营一年的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0.8%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风险投资(CVC)奖励。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大型企业自本措施实施日起,在重庆高新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并规范运营一年,经认定,额外奖励20万元。
全国相关权威机构综合排名前5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再奖励。
全国相关权威机构综合排名前50-10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再奖励,以上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募资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募资奖励,募集到账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按照募资到账金额0.05%给予一次性奖励;募集到账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按照募资到账金额0.06%给予一次性奖励;募集到账10亿元以上的,按照募资到账金额0.07%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发展奖励
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利润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最高按照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购房租房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购置(或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并自用办公的给予购房补贴。装修完毕,经现场核查,对自用办公的实际面积,按房款(不含税费、大修基金等)15%给予一次性补贴。创投风投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2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创投风投机构享受租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 推进国际化资本对接
第六条 鼓励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
为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鼓励重庆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投风投机构申请QDLP/QFLP基金管理人资质,进一步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开展QDLP/QFLP业务。经认定规范运营一年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按实缴注册资本1.5%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按实缴规模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
第四章 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资
第七条 区内企业投资奖励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重庆高新区内企业投资,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对注册在重庆高新区内的创投风投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重庆高新区企业的,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获得奖励达到1,000万元后,在奖励年度内按投资总额(扣除已获得5%奖励的投资金额)的1%给予再奖励。对该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有返投比例要求的,返投金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区外企业引入奖励
对创投风投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重庆高新区外企业,并于投资之日起1年内将被投资企业引入重庆高新区的,视作投资于重庆高新区企业给予奖励。对该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有返投比例要求的,返投金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重庆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孵化投资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该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有返投比例要求的,返投金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分担投资风险
对注册在重庆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重庆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失败的,按照其损失金额大小,单个机构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被投企业破产并经审计机构清算之后,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二)被投企业破产并经审计机构清算之后,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300万以下的,按照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偿。
(三)被投企业破产并经审计机构清算之后,损失金额300万元(含)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损失金额30%给予风险补偿。
(四)被投企业破产并经审计机构清算之后,损失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损失金额50%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奖励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帮助重庆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创投风投机构所投资企业被重庆高新区企业并购的,实行“一企一策”,根据并购重组的具体情况对机构进行奖励。
第五章 优化退出环境
第十二条 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发起设立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面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股权,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方式。对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的S基金承接重庆高新区基金份额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加强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金融人才奖励
对注册在重庆高新区且管理规模排名前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企业人才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5%给予奖励,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兑现,每家基金管理企业最多可推荐3人。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等业内公认的资格认证考试,对新取得证书且在重庆高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作满一年的从业者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发挥产业发展母基金作用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
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庆高新区,鼓励社会资本引进企业落地重庆高新区,积极实现促进产业发展和国资保值增值目标。
第八章 优化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打造创投“一站式”服务
西部创投中心为创投风投机构在工商、税务、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市级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入驻流程。加强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单位对接和业务协作,完善重庆高新区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体系。
第九章 营造一流投资生态
第十六条 构建西部创投中心创投氛围
与国内外知名创投媒体及中介平台机构建立合作,对重庆高新区的创新型企业、创投风投机构、重大投资事件、创投活动、政策发布等进行宣传报道,宣传重庆高新区创投政策及创投环境,树立创投品牌影响力,支持国际级、国家级创投活动在重庆高新区举办。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本措施施行前已在重庆高新区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额的部分按照本措施给予奖励。对市、区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
第十八条 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其返还已获得的奖励和补贴,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本措施规定的创投风投机构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风控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且需全额退还政策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创投风投机构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不适用于本措施。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中央、重庆市、重庆高新区同类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重庆高新区现有同类扶持政策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二十二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均注册在重庆高新区的,申请兑现政策时可自行选择申报主体。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本措施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等资金,创投风投机构须在申请兑现政策前在重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上线。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