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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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实施“新凤人才”计划 加快集聚

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3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实施“新凤人才”计划 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31030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新凤人才”计划加快集聚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落实中央人才工作部署和市委人才工作要求,加快集聚优秀青年人才,根据《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凤人才”计划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重庆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新凤人才”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等相应职级)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企业(含科研机构,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重庆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创业项目入驻重庆高新区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自主创业者;在重庆高新区企业从事研究或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以上“新凤人才”,原则上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等相应职级)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或技师等相应职级)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不超过35周岁,博士后不超过40周岁,自主创业者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支持人才创新

 

第五条  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日常经费、科研项目等资助的,按照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金额(不含各级配套奖励)1:1比例进行经费配套。

第六条  鼓励博士、博士后国际交流。对到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国际培养交流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2年。对到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博士、博士后人才,择优给予每人每次3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人才创业

 

第七条  为人才提供创业空间。为创业的“新凤人才”免费提供创业工位,最长可使用1年,配套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投融资等服务。毕业出孵继续留区发展的企业,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一企一策”待遇。

第八条  为人才提供融资支持。创业的“新凤人才”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按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能级领军企业分别提供最高30050010002000万元“科企梯度贷”信用额度。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获得重庆高新区种子基金支持的创业项目,按照种子基金支持额度的20%进行配套资助。

第九条  为人才提供项目资助。围绕重庆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从全国遴选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落户世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3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个。遴选海外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落户世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支持校企联合办赛。支持高校和企业联合举办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经报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后,按办赛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为优秀大学生设立奖学金。支持企业设立“新凤奖学金”,面向全国“双一流”高校和市内本科院校,为符合重庆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所需紧缺专业、综合表现优秀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奖学金,按企业出资额度给予1:1奖金配套,政府每年配套总预算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组织“新凤奖学金”获得者到重庆高新区游学参观,毕业后到重庆高新区企业就业的,按照企业发放奖学金金额配套给予1:1奖励。

第十二条  为在读博士提供资助。对在重庆高新区企业从事研究或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按照企业给予待遇1:1比例进行配套,每月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对新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的企业分别按照3万元、5万元标准进行奖补,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拨付。

第十四条  为人才提供安家支持。对首次在渝全职工作,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凤人才”,按照博士后、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的安家补贴。对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博士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并另给予5万元的人才奖励补贴;对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博士后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并另给予10万元的人才奖励补贴。所有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发放。对重庆高新区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安家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首次在渝全职工作,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新凤人才”,购买直管园内首套房,按照博士(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经教育部认可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海外高校急需紧缺专业本科分别给予12万、7万、2万的购房补贴,所有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发放,购房补贴与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在直管园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人才住房的博士每月补贴应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0/月;租住人才住房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和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经教育部认可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海外高校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每月补贴应付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600/月,累计享受不超过2年。

 

第六章  支持人才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专技人才成长。支持能力业绩突出的“新凤人才”享受职称申报绿色通道,近五年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凤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支持技能人才发展。企业的“新凤人才”取得所从事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3000/人、5000/人的奖励;“新凤人才”代表重庆高新区、重庆市在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按照市级发放奖励的20%进行配套奖补;“新凤人才”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等由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荣誉,巴渝工匠等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认可的荣誉,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渝高新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措施限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有效,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措施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和招商引资企业“一企一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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