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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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高新2023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36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9号)《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88)、《关于进一步做好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残联办2023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公共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改革发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条件:

10—6岁听力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或持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居住证,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27—18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

3)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版)》评估标准。

4)双耳听力损失为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证,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5)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有能力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服务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术后康复训练。

2.肢体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0—6岁肢体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或持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居住证,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27—18岁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户籍,经评估符合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辅助器具适配对象和条件

1.0—6岁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或持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适配需求和适配意愿

2.7—14岁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0—6岁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或持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2.7—14岁残疾儿童救助条件:

1)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4)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四)康复生活救助对象和条件

1.0—6岁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或持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

2.7—17岁残疾儿童须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康复服务规范参照国家、市级有关要求执行。辅助器具适配采取免费适配或货币化补贴,免费适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照重庆市残联相关文件执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助听器适配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一)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补助标准为12000/,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等;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0/

2.肢体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

(二)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1.视力残疾儿童

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放大镜、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补助标准为5000/·年。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在不超过年度补助限额的情况下,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假肢、矫形器申请频次。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不低于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不超过40%

3.听力残疾儿童

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2台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

(三)康复训练救助

1.视力残疾儿童

1)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610000/·7145000/·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人。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65000/·7143000/·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

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620000/·7—1420000/·年。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2500/人,每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150/人。进入普小(幼)就读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每日限额不超过3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康复训练经费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年度据实结算。

(四)康复训练生活补助

1.0—6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700/月。

2.717岁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500/月。

第五条  对于接受康复救助残疾儿童,按照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第六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康复训练救助类别。一个救助年度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服务机构。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办法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并明确建议康复内容。其中,申请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人工耳蜗定点手术医院。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2年内有效。

(二)审核。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必要时,可进一步组织评估,依据相关专家或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审核意见。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救助对象的申请,由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与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审核通过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于申请审批表盖章或网上申请通过30日内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超过期限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提交结算资料,经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审核后,付资金。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原则上,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结算时间不超过救助后1个月,康复训练、康复训练生活助结算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经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九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讲解;公共服务局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围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请康复救助。

第五章  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残联发〔2021188号)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应会同财政局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02331日前已通过审核并进行康复训练的,按原标准执行202331日到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执行标准按照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渝残联发〔20239号)文件执行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