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276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5〕4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276 |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5〕4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9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5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第22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重庆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重庆高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庆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组成
指 挥 长: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
副指挥长: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办公室、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西永产投集团、高新开发集团,镇街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视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见附录。
2.3 专家组
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镇街、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充分运用好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严格监管执法。
3.2 预测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3.2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蓝色(Ⅳ级)和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重庆高新区接到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发送给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及时组织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向管委会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发布途径。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预警信息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隐患区、危险源开展检查,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5 信息共享和处理
3.5.1 信息报送
(1)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应急管理局、镇街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应急管理局、镇街接报后,要立即向管委会报告,涉及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同步通报生态环境局。
(2)初判为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镇街要采取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管委会、1小时内书面报告。管委会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3)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事故初判等级,主要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特性,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伤亡及被困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
3.5.2 信息分析与共享
(1)区应急指挥部收集、研判事故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毗邻区县,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毗邻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2)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1 先期处置
4.1.1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处置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进行相关监测,杜绝盲目施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立即如实向119、110和所在地街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视情况需要,报请区相关部门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视情况需要报请120救援;
(6)做好专业队伍引导;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1.2 接报事故后,事发地镇街相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事故基本情况,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收集、评估,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重点做好人员疏散、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工作。
4.1.3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本预案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性、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和重庆高新区实际,重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2.1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未发生人员伤亡且事态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小、不超过三个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共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启动程序
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报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由事发地镇街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街启动响应后,调动相关科室(岗位)、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镇街分管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管委会部门、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涉及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或者其他区县的,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处置措施
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管委会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调度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镇组成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织协调各相关力量开展具体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舆情应对等重大决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展开人员核查,及时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
(2)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受威胁区域;加强道路交通组织和引导,及时发布绕行线路提示等信息,降低事故对交通的影响,避免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3)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前提下,制定抢险施救及应急人员安全预防措施,明确抢险施救、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自身安全。
(4)根据各应急工作组反馈汇总的信息及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
(5)安排专业人员或队伍对事态的发展进行实时监测,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7)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自有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4.2.3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
(2)初判为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
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工作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响应力度,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调度各部门、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全力开展先期。待市级有关部门到达现场,成立市级指挥部后,移交现场指挥权,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处置。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 信息发布
(1)针对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现场指挥部舆情导控组统筹信息发布,根据管委会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应急处置信息。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上级规定执行。
(2)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市民配合采取的措施、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4.5 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由指挥长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1)遇险人员全部得救;
(2)事故事态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被消除;
(3)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检测符合有关标准;
(4)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5)认定事故现场再无继续处置必要;
(6)上级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镇街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与应急、民政、改发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事故调查
由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街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1.2 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装备保障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支队、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3 通信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全区一体的应急指挥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音视频指挥、快速调度、移动通讯等功能,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扁平高效、随遇接入、安全可靠。
6.4 医疗保障
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国有企事业单位、事发地镇街做好协助工作。
6.5 交通保障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统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急运力保障工作。公安分局负责交通协调,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6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资金保障
财政局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纳入资金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9 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牵头,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协调事发单位和保险公司做好遇难人员、伤员的救治、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2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3 预案演习
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及协同作战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对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4 宣传教育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5 奖惩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