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2500000MB1D11184G/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 索引号 ] | 12500000MB1D11184G/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5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残联“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残联发〔202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帮助残疾人实现幸福美好生活。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托养服务机构补贴制度,推进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覆盖面,不断提高托养服务覆盖率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多元化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范围;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
四、托养服务对象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是指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规定,户籍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优先满足低保、低保边缘、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
五、托养服务类型
(一)寄宿制托养服务
寄宿制托养服务是指定点托养机构内,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寄宿制托养服务对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现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现未享受政府集中供养政策;3.残疾人和其监护人懂法、守法、诚实守信,监护人对其残疾人有深厚感情,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残疾人在托养期间的生活、生病就医等费用,能定期探望受托残疾人,如残疾人因不符合政策条件等被要求退出寄宿型托养机构时,愿意且有能力接回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二)居家托养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是指为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分为两种形式:1.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上门提供托养服务;2.在家庭内依靠家庭成员或邻里照顾的方式提供的托养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正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现未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3.现未享受政府集中供养政策;4.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十分困难,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长期需要专人照料,适宜居家安养(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
(三)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是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对象为经评估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能够自行参加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活动、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
六、补助标准及申请、审批、退出程序
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中寄宿制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不能重复享受,资金以本级投入为主,中央、市级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重度(一、二级)16800元/人/年的标准,三、四级72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2.居家托养服务:(1)由政府购买居家服务按机构和组织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2)在家庭内依靠家庭成员或邻里照顾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12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3.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按机构和组织承担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人数按照9元/人/天,每月上限250元/人,全年上限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请、审批及退出程序
1.申请
申请任何形式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须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高新区“助残扶残一件事”一次办申请表》(附件1)。
2.公示
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附件1—3)报所属镇街残联。
3.审批
(1)初审。镇街对村社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意见,将申请材料于每月20日前报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2)复审。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联合公共服务局对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组织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提出审批意见。
(3)兑付。审批通过后,寄宿制托养服务待遇从申请人与机构签订托养协议且享受托养服务之日起生效,居家托养及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待遇从次月生效,根据不同托养类型兑付至机构或个人。
4.退出
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当月末取消其托养服务:(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的;(2)年龄超出规定的托养服务年龄的;(3)户籍关系已转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的;(5)因重病或违反托养服务协议等不宜继续接受相关托养服务的。
七、工作要求
(一)完善进出机制。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严格进入及退出条件,对不属于托养对象的残疾人,不能纳入托养服务予以补贴;综合考虑残疾人的托养需求情况和本地区托养服务能力,建立公平合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进出机制,不断扩大受益面,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托养服务。
(二)严格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要按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并接受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开展绩效评估。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定标准,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期间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
(四)做好政策宣传。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残疾人状况调查相关业务数据,认真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各项数据统计比对分析,准确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为精准提供服务奠定基础;各镇街要结合入户访视等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托养服务政策,扩大“托养一人、幸福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应。
附件:1.重庆高新区“助残扶残一件事”一次办申请表
2.监护人承诺书
3.重庆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公示结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高新区“助残扶残一件事”一次办申请表.docx
附件2监护人承诺书.docx
附件3重庆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公示结果汇总表.docx
文件下载: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