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71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0〕2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71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0〕2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及相关部门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高新区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以下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参加重庆市医疗保险人员纳入高新区医疗救助范围:
(一)公共服务局(民政)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二)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确认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残联办事处)确认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四)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医保、扶贫)会同公共服务局(民政)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五)在渝高校审核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二、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一)参保资助标准
根据高新区实际,高新区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根据同期缴费标准一定比例执行,计生资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医疗待遇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结合实际,明确高新区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三)生效时间
以上医疗救助标准适用于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资助)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明确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原与九龙坡区或沙坪坝区签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待划转定点医疗机构,在新服务协议签订前仍按原服务协议提供高新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服务。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参保与资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广泛宣传,全面覆盖。各单位要针对性开展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和就医救助政策的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延伸到社会各层面,深入人心,实现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三)加强协调,促进联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根据职能职责共同推进。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救助资格审核,各镇街要配合做好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和参保扩面,税务局要按救助标准做好申报征收,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
附件:1.重庆高新区参保资助标准
2.重庆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普通门诊)
3.重庆高新区医疗救助标准(住院及重大疾病)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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