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2500000MB1D11184G/2021-00004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1〕1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6 |
[ 索引号 ] | 12500000MB1D11184G/2021-00004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1〕1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
[ 成文日期 ]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号)精神,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25元,其中全国基础养老金93元,地方基础养老金27元,区县基础养老金5元。具体调整范围及方式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0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新增加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三)2020年8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领待人员和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补发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丧葬补助金。
二、调整方式
(一)全国基础养老金调整。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88元的基础上提高至93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国基础养老金调整增加的金额已于2021年2月12日前兑现补发到位,2021年2月起纳入正常支付计划。
(二)重庆市已提高的地方基础养老金27元由市财政和高新区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
(三)区县基础养老金调整。高新区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由高新区财政承担,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并纳入次年清算,高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增加的金额纳入2021年4月支付计划。
各职能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舆情疏导,确保本项工作稳妥、有序、按时推进,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社会稳定。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