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工前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及类别
全部或部分使用开发区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及用财政性资金还款或担保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规模分别实行以下类别评审:
预算评审:对经管委会批准纳入开发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管委会批准的计划外新增且立项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实施评审,其建安工程费用和总投资的审核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和投资控制限额的依据。招标最高限价、合理低价的审核结果作为管委会、业主单位(代理业主)控制工程投资的参考。
预算变更评审:对经管委会批准纳入开发区年度投资计划或经管委会批准的计划外新增的,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项目变更(以上均含材料及人工价格变更)的项目实施评审,其结果作为管委会调整投资的参考。
管委会有明确批示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立项、概算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招投标相关资料报送至经济发展局、财务局备案。
二、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算及预算变更评审:主要由财务局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审。
(二)项目涉及征地的预算及预算变更项目,由财务局委托高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实施评审。
(三)项目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预算及预算变更项目,由财务局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
1.预算评审流程
年度计划内的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经概算审查,条件具备及送审资料齐备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向财务局报送实施预算评审的申请函,并提供相应评审资料实施评审;经管委会同意新增建安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计划外项目,经过概算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向管委会申请实施预算评审。
建安投资预算评审时间: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上在业主单位(代理业主)资料提供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500万元及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预算评审要件
业主单位(代理业主)需提供以下要件:
(1)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需提供管委会批转同意进行预算评审的批示和同意实施项目的批示或纪要;
(2)《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清单》(附件1);
(3)《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方案(预算)送审表》(附件2),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占地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预算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需对评审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作说明);
(4)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和投资概算的批复;
(5)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资料;
(6)经审查合格并加盖鲜章的施工图及地勘资料(另附电子文档);
(7)预算;
(8)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其中:已实施征地(拆迁)提供征地(拆迁)红线图及征地(拆迁)明细资料,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提供征地范围勘界图;
(9)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分年投资计划的情况说明。属融资建设的(含BT等其他融资模式)需详细说明融资方式并提供融资成本的测算。有出资文件依据的需提供相关文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要件(4)、(5)(6)、(7)作为财政评审的必需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则不予评审。
3.预算评审的原则
预算评审参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最高限价编制和合理低价的审核。
对专业暂估价或暂列金额实行限额管理。因设计不详或其他原因以专业暂估价或暂列金额方式计入招标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暂估价不得超过工程费总额的10%;暂列金额不得超过工程费总额的5%。
专业暂估价超过工程费总额10%的不得纳入招标范围内,待业主单位将该部分设计完善,经评审后,再按相应规定招标。
4.预算评审意见的核定
(1)评审完毕后,由财务局收集汇总评审初步结果,征求业主单位(代理业主)意见,并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送审单位意见回复》(附件3),签章回复(涉及有代理业主的项目须由业主单位和代理业主一并签章),逾期不回复,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2)财务局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返回各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5.预算评审意见的运用
预算未超概算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的最高限价结果作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合理低价的结果作为管委会、业主单位(代理业主)控制工程投资的参考。
预算超概算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自行按管委会相关规定重新报批。
(二)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变更的评审
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应以评审报告审定的工程预算评审结果,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若确需变更而增加投资规模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预算变更评审流程
凡符合预算变更评审条件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将变更方案送经济发展局审核同意,并经管委会同意预算变更评审后,转财务局实施评审。
预算变更评审时间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变更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变更另行确定。
2.预算变更评审的要件及原则
(1)预算变更评审的要件提供,原则上按预算评审要件要求提供,特殊情况视评审要求另行补充。
(2)预算变更评审原则上参照预算评审原则进行变更工程费用及总投资的测算。
3.预算变更评审意见的核定
(1)评审完毕后,由财务局收集汇总评审初步结果,征求业主单(代理业主)意见,并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送审单位意见回复》(附件4),签章回复(涉及有代理业主的项目须由业主单位和代理业主一并签章),逾期不回复,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2)财务局出具预算变更评审报告,返回各业主单位(代理业主)。
(3)如调整变更后预算超概算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按管委会相关规定重新报批。
4.预算变更评审意见的运用
预算变更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调整投资的参考。
四、特殊情况评审的处理
(一)属评审范围内的涉及抢险、排危、应急、迎检等特殊项目及管委会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确有必需的,经管委会同意,不予预算评审,以投资概算批复作为总投资控制。
(二)已经预算评审的项目,因实施时间延后,如遇材料及人工等价格发生变化与原预算评审结果差距较大的,则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向管委会申请预算调整评审,并转批财务局实施评审。
(三)绿化工程中的苗木购置价格以材料暂定价的方式进入最高限价的评审,项目实施时以业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询价方式确定;或者由业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询价确定苗木购置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评审的依据。
(四)特殊行业的项目(如电力、通信、燃气等)评审结果仅作为与行业单位谈判的参考。
五、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报批的,不得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或签订施工合同;不予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预算评审及预算变更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预算和融资单位安排资金的依据。
(二)对送审要件资料不齐备,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原则不予评审;对关联度(如:使用功能的完善性、施工流程的连贯性、施工工艺的相似性等方面)较高的项目,若未统一设计、招标,原则不予评审。
(三)对项目评审结果有较大疑义的,由业主单位提请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四)经预算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后,由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将工程招投标情况汇总以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书》于开标五日内交财务局进行统计分析,若发现实际招标资料与预算评审资料有较大差异,由财务局将相关情况报告管委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