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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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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内容。2022年10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融合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保帮扶政策,提出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指导思想及实施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适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重庆高新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以下6类的困难群众纳入重庆高新区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分类救助:

1.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易返贫致贫人口);

5.不符合上述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6.按照《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高新发〔202020号)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救助保障范围

1.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①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费用,③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2.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于20231213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救助标准

(一)基本医保救助标准(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分类资助。

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个人缴费部分)

参加居民医保一档

参加居民医保二档

低保对象

按90%给予资助。

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除城乡孤儿外)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按70%给予资助。

返贫致贫人口

易返贫致贫人口

特困人员

全额资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大病保险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

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特困人员

返贫致贫人口

(三)医疗救助标准。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

救助对象

救助内容

救助比例

1.特殊疾病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人。

80%

特困人员

90%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5%

返贫致贫人口

70%

易返贫致贫人口

60%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65%

2.大额住院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人。

80%

特困人员

90%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5%

返贫致贫人口

70%

易返贫致贫人口

60%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65%

3.倾斜救助

低保对象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就医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标准(含)50%的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人。

70%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易返贫致贫人口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多重救助待遇吗?

答:救助对象被同时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身份中2类及以上的,不得重复享受救助待遇。其救助类别,由经办机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例如:A先生既属于低保对象,又因长期患病被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资助参保政策时,低保对象资助比例为9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助比例为100%,按照就高原则,A先生就应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基本医保资助参保。

(二)目前重特大疾病包含哪些?

答:目前重庆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三)困难群众在重庆高新区就医入院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重庆高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例如:B女士在重庆高新区被认定为低保对象,经诊断须进行住院治疗,如B女士选择在重庆高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则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并可先诊疗后付费。

(四)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能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吗?

答:按规定进行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救助对象认定地区的救助标准,执行救助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例如:C先生在重庆高新区被认定为救助对象,经规范转诊到上海就医,那么C先生应按照重庆高新区的救助标准获得救助。

(五)如何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等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工作由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受理,相关部门通过后同步信息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医疗救助身份认定,无需重复申请,咨询电话023-68183770。

六、专家视角

“深化医疗救助体制改革,强化民生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随着促进共同富裕迈出实质性进展,更要在精准调节不同收入人群费用负担上统筹完善制度安排。新的医疗救助政策的颁布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性成果,协同完善分层分类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促进城乡医保服务均等化发展,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新的政策立足基本保障,规范救助保障费用范围,明确基本救助标准,在确保制度可持续、基金可支撑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托底保障方案,明确救助保障预期。形成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相关领域的衔接机制,增强改革协同效果,为探索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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