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出台背景
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难题,在总结和吸收其他区县代理费标准和高新区现阶段实际情况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制定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20个条款。
1.“总则”,共3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职责划分”,共5条。一是管委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理制项目实施监督;二是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三是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四是代理机构代表项目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及应履行的职责;五是项目业主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3.“过程管理”,共6条。一是代理机构的选择;二是代理费的计算;三是代理机构应实行限额设计;四是被代理人的账户管理和资金拨付;五是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六是代理费的支付。
4.“奖惩机制”,共4条。一是对圆满实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二是代理费奖励经费总金额超过代理费的复核评审报告;三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的项目,代理机构要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四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并验收合格的,由代理机构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5.“附则”,共2条。一是明确办法的最终解释单位;二是明确办法施行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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