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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以函代证”的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高新区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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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在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以函代证”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就《方案(试行)》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高新区建设项目的发展,现制定了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试行)共分为四个章节,15个条款。

第一章“以函代证”的适用范围及要求,共2条。明确方案的适用对象和办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申请登记意见函的条件,共6条。明确办理登记意见函需要的前期手续,主要包含办理项目规划手续、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落实项目资金等。

第三章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共3条。明确办理流程:申领登记意见函申请表—现场踏勘——发放登记意见函。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4条。明确后续完善手续及有效期等事宜。

三、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和招商项目。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登记意见函后两个月内,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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