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于2021年7月2日印发了《重庆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渝高新发〔2013〕13号)和《重庆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渝高新发〔2020〕7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对原《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进行相关调整。重庆高新区从2013年起施行的渝高新发〔2013〕13号及渝高新发〔2020〕7号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据市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29条。(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管委会及部门、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实施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在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按新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强化了征地主体责任,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土地行政部门调整为管委会。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新法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方式(即土地补偿费1.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8万元/人),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本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1万元/亩。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据实补偿。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应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渝高新发〔2013〕13号文件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实施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查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公开信箱(本网站已支持IPv6,且建议使用chrome、firefox、IE9以上、360极速模式等最新版本浏览器进行访问!)
主办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1070012 ICP备案:渝ICP备19009808号 渝公网安备 50009802002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