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暂行)》。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六章,十六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共3条。说明制定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管委会各部门、镇街职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共1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用地及建房标准”,共2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的用地标准、建房标准。
第四章“建房资格”,共2条。明确6类人员具有建房资格、8类人员不具有建房资格。
第五章“审批程序及材料”,共2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流程、不动产登记确权办理流程及对应的审批材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宅基地审批及建设全程监管、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责任追究、施行日期、解释权归属。
三、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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