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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4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4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样编号为GJC25000000650845244ZX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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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抽样编号为GJC25000000650845244ZX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抽检日期

样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判定依据

处罚情况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事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2025年11月11日

黄豆芽

6-苄基腺嘌呤(6-B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号)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案件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该批次黄豆芽3公斤用于抽检,剩余2公斤已于当日销毁,当事人未销售,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予以教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应系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而造成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整改情况:(1)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进行自查和整改,持续加强进货查验,留存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加强全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把收、验货关,杜绝经营不合格产品。

(2)整改复查情况:2026年1月6日已组织复查验收,经营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3日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样编号为GJC25000000650845244ZX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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