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3646 | [ 发文字号 ] | 高新建罚[2024]第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3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3646 |
[ 发文字号 ] | 高新建罚[2024]第0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3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源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5798032692D |
法定代表人 |
吴元宁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3日,市安委会工作人员明察暗访发现,你单位在凤栖湖小区(N1#-N12#楼、室外楼梯、N大门、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用房、N车库及设备用房、S1#-S6#、S8#楼、S车库及设备用房、S大门)项目危大工程未按方案施工。 |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依据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处罚内容 |
限期整改,并处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6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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