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98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水许可〔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198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水许可〔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西永微电园M分区道路工程(美景路西段B1路、崇善路中段B6路)(项目编号:2207-500356-04-01-98167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西永微电园M分区道路工程(美景路西段B1路、崇善路中段B6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工程涉桂兰水库大坝设计洪水重现期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重现期为200年一遇,石岗子沟工程段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其中桂兰水库工程段桂兰涵洞(G0+000.0~G0+090.78)采用路涵结构型式,路涵长度90.78m,底板设计坡降为0.015,进口底板高程300.45m,出口底板高程299.10m,净空尺寸2.0m×2.0m(宽×高)。
桂兰水库工程段B1路桩号K0+000.00~K0+500.00段道路下部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300.12m)以下,占用水库库容约14080m³,本次设计通过开挖土石方补偿库容,按占用分层补偿库容,恢复总库容约14381m³。
石岗子沟工程段,总长度466.31m,工程起点位于已成石岗子沟处,工程终点位于科学大道西辅道与B1路交叉口处,其中路涵工程总长度为86.61m,护岸工程长度为376.31m。石岗子沟纵向断面设计河底比降分别为0.6%、0.5%、0.4%、0.54%,进口设计高程289.00m,出口设计高程286.84m,堤型主要采用干砌大块石镇脚+植草护坡,堤距宽5.0m。
B1路路涵(S0+428.26 ~ S0+458.26),该段长度30m,底坡i=0.55%,设计断面尺寸5.0m×4.8m。B6路路涵(S0+077.68~ S0+134.29),该段长度56.61m,底坡i=0.5%,设计断面尺寸5.0m×4.0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水库库容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西永微电园M分区道路工程(美景路西段B1路、崇善路中段B6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 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