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高新区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高新区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经2020年第30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深入推进24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准目录》适用于24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将《标准目录》落实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建立健全长效常态化机制,严格对照《标准目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试点领域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二、加强信息公开
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对照《标准目录》要求全面、系统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尽公开”。《标准目录》中公开渠道和载体为“政府网站”的,各公开主体责任单位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把《标准目录》所指向的、2020年已产生或现行有效的各项政府信息加载完毕;公开渠道和载体为“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的,要及时将公开内容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为“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示栏(电子屏)”等的,要准确将公开信息及资料送达至公开部门(单位),并做好公开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公开渠道和载体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公共网络平台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开。
三、规范公开审查
在政府信息公开前,政府信息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负责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终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四、严格督导考核
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标准目录》要求和职责分工,在抓好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指导基层对口单位抓好24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级各单位全面、规范、有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标准目录》涉及的24个试点领域编制主体责任单位要对信息加载和规范有序公开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形成本领域工作情况报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办公室。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高新区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1重庆高新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2重庆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6重庆高新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标准目录.pdf
附件11重庆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12重庆高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14重庆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15重庆高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16重庆高新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附件20重庆高新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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