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办法》已通过2024年第14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享单车的使用、运营和科学管理,促进共享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灵活的出行方式,推动鼓励引导绿色低碳出行,保障辖区内各城市交通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电单车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在规定区域投放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户以分时租赁形式提供的,仅限用户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辖区内骑行的,以电力驱动的自行车。
共享电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打造的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系统,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管园内的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企业管理规则
第四条 共享电单车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条件。
第五条 鼓励运营企业完善紧急情况处置、车辆运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配置相应的车辆运维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施维护。
运营企业要加强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安全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并根据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要求。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第八条 鼓励运营企业安排专人调度地铁站及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电单车的停放,防止共享电单车违规停放。对违规停放的共享电单车,及时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鼓励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建设电单车监管平台,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动态监测。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对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车辆实行动态调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提供运营服务:
(一)运营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续期的;
(二)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三)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被终止或者解除的。
运营企业暂停、终止业务前,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管理,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日常运营
第十二条 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遵守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并符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须是运营服务企业自有车辆;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三)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
(四)共享电单车应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每小时,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放车辆:
(一)企业投放车辆由主管部门结合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运营企业季度及年度考核排名情况确定投放及运营车辆数量,投放前应通知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放共享电单车前,应具备车辆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各类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停放点的设置应参照《重庆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试行)文件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第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试行)文件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电单车和设置电子围栏:
(一)城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站、大型文体建筑等设施所在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区需编制并通过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或专项规划论证,未编制或未通过的禁止设置;
(二)城市快速路红线范围内;
(三)路侧带宽度低于3.5m的道路;
(四)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
(五)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上;
(六)城市绿地及道路分车道绿带;
(七)场地邻近危险边坡或最大坡度大于4.0%的路侧带;
(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出入口50m范围内;
(九)消防栓半径5m以内范围内;
(十)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
(十一)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运营企业应在应用程序中设置并明确告知用户,一个注册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使用一辆电单车。
第十八条 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第二十条 共享电单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应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
充电仓库建设应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充电仓库所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营企业实行仓库充电和运营分离的模式,聘请专业团队负责仓库充电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运营企业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资金退还等方面的投诉,包括市民热线、信访和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及时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通知主管部门和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网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涉及共享电单车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运营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共享电单车的投诉、举报,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及时回复投诉、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会同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办公室及属地镇街按以下责任划分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及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
(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企业运营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统筹管理工作,对运营车辆乱停乱放、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应代为处理,保持道路及街面畅通整洁,制定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组织建设行业监管平台,督促经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镇街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单车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单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共享电单车出行特点,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调度车辆。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①逆行;
②违反规定载人;
③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④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
⑤进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⑥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
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⑧其他违法行为。
用户非法占用、改装车辆,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企业规范收集、存放、转移、处置及利用废旧电池。
(五)高新区消防办公室负责共享电单车充电及仓储库房消防安全指导及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完善消防设施,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并定期开展消防救援演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