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电单车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使用日益广泛,为市民出行带来了便利。目前,全市共享电单车投放量约4.9万辆,注册用户超过1300万人,日均骑行超20万人次,已成为部分市民出行的一大刚性需求。然而,在其运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车辆乱停乱放、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为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的管理,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强共享电单车的科学管理,规范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确保共享电单车的停放有序,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出行,鼓励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减少私人机动车的使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用于与运营企业的权利义务,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骑行安全。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管园内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用户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四、主要内容
方面 |
内容 |
部门管理职责 |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运营企业运营监管,全区停放秩序统筹管理。对乱停乱放等代为处理,保持畅通整洁。制定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公布考核结果,管控投放数量,组织建设行业监管平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综合执法局指导属地镇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单车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公安分局依法查处共享电单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共享电单车出行特点督促指导企业调度车辆,对用户多种共享电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用户非法占用、改装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规范收集、存放、转移、处置及利用废旧电池。 | |
消防办公室负责充电及仓储库房消防安全指导及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定期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 |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并处理涉及共享电单车的投诉、举报,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及时回复投诉、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 |
企业运营责任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条件;完善紧急情况处置、车辆运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
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权益,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网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 |
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车身设禁止标识,一个注册账号同一时间段只能用一辆电单车;为用户购买保险,公示事故责任认定等程序;采用免押金方式或对押金等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管;实行集中充电管理。 | |
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公开,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 |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终止运营时,按规定清退充值余额,回收车辆,落实相关工作。 | |
车辆投放及停放管理 |
企业投放车辆由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季度及年度考核排名情况确定数量,投放前通知主管部门;投放前应具备车辆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合格证书。 |
停放点设置参照相关导则执行,车辆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企业应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运用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 | |
城市机场等设施所在区域(需编制并通过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或专项规划论证,未编制或未通过的禁止设置)、城市快速路红线范围内、路侧带宽度低于3.5m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消防通道等区域禁止停放和设置电子围栏。 | |
车辆运维及调度管理 |
应按照车辆投放数量配置相应的车辆运维人员,维护人员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施维护。 |
加强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安全操作,防止安全事故,根据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满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要求。 | |
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安排专人调度重要交通枢纽站和重要区域车辆停放。 | |
日常考核 |
主管部门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
将考核结果通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诉,主管部门复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车辆实行动态调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制其运营服务。 |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管理办法》要求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运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条件。例如,企业需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
问2:《管理办法》要求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有哪些责任?
答2: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网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例如,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机制,对用户的注册信息、骑行记录等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泄露。如果企业的服务平台遭受网络攻击导致用户信息有泄露风险,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和处理,以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网络秩序稳定。
问3:《管理办法》对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单车有何限制?
答3: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例如在共享电单车的注册页面,会对用户年龄进行验证,未满16周岁的用户无法完成注册流程。同时,在电单车的车身显眼位置标注“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使用”的标识,提醒未成年人和其他人员。
问4:《管理办法》对共享电单车的车辆有哪些要求?
答4:车辆须是运营服务企业自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 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 25 千米每小时,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5:《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生效?
答5:《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