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重庆市企业上市助推机制改革暨“千里马”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22〕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符合财政奖补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企业;
(二)参与孵化培育工作的企业;
(三)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一)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从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境内上市
对入库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已与中介机构签署正式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协调企业上市工作前期困难。
(一)入库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入库企业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入库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入库企业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以上事项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可参考企业境内上市标准“一事一议”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支持孵化机构引育企业挂牌
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型机构引进企业在重庆高新区注册、孵化、成长,每累计开展培训、对接活动达20场,且孵化企业成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改制挂牌达5家的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一)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已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金凤凰”人才认定标准的,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高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二)对上市企业的高端人才进行奖励,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上市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5人,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安排
企业根据上市工作推进进度向重庆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财政局每季度对第二至六条进行审核,每年度对第七条进行审核,明确奖补名单及金额,经公示后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奖励均须提供申请文件(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附件2),承诺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各条款须提供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申报第二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3.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报第三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签署的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2)要求的其他文件。
2.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2)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2)要求的其他材料。
4.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或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复印件;
(2)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申报第四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2.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申报第五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与挂牌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
2.企业在重庆股权交易中心改制挂牌的佐证材料;
3.培训活动佐证材料;
4.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申报第六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债券发行批复文件;
3.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
4.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5.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申报第七条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员名单;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纳税证明;
3.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4年3月4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到2026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庆市、高新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办法中同一项目、同种类别满足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
2.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附件1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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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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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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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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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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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获得区级财政 资金资助情况(上市/ 挂牌/再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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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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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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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挂牌/融资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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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情况 |
融资类型 |
融资额 (万元) |
完成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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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
企业承诺:本公司申报上市、挂牌奖励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公章):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政策依据”一栏,请认真对照《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详细写明企业所处的挂牌上市阶段及奖励标准。尚未发行上市企业,分阶段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的,上市/挂牌板块、上市/挂牌时间可不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银行开户 许可证信息 |
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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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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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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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