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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130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办发〔2022〕46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建设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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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西部(重庆)科学城管委会2022年第1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721

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镇街要对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持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四山”整治范围内,重点排查保留提升类自建房。西永微电园公司、高新开发集团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镇街按职责开展排查整治。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排查采取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镇街排查、部门核查的方式,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城镇自建房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由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镇街进行排查、提供技术指导;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由镇街自行排查,建设局委托专业机构为镇街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镇街通过“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归集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

力争2023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

各镇街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按照“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要在202291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各镇街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2.建立整治台账。各镇街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3.制定整治方案。经鉴定确认安全性不满足要求的房屋,由镇街按照鉴定结论,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方案开展整治,各部门合力推进。

4.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结合实际、分类整治的原则,一是对于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于不具备合法手续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查处、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安全鉴定。三是对于存在违规加层背包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房屋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并按照鉴定结论对房屋合法部分进行治理;满足安全要求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查处,并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拆除违法建筑。四是对于存在擅自拆改主体结构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要进行违法查处,并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恢复原有结构,通过安全鉴定确认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六是排查发现位于“四山违建”整治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按照《重庆高新区2022年“四山”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渝高新办发202211号)要求立即进行整治。七是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八是排查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房屋由镇街结合实际拟定整治方案,各部门协助镇街共同推进处置。

5.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镇街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强制执行。

6.建立综合研判处置机制。适时召开综合研判处置会议,研究隐患房屋整治方案,组织进行综合处置。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等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镇街要书面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由镇街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一建立队伍,各镇街要依托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镇街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质安监管,各镇街要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三是落实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四是行业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做好工作衔接。各镇街、各部门、各平台公司要认真研究本实施方案,并与全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两违清查”、违建整治、城镇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产业园区提升、“四山”整治、防汛抗旱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相衔接。科学制定时间表、细化排查整治措施,确保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镇街、平台公司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由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办公室、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税务局、消防办公室、西永微电园公司、高新开发集团为成员单位。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镇街负责人名单报重庆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要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改革发展局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用作存量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文化和旅游设施、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农村住宅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宣传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打击犯罪、维稳和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消防办公室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税务局负责核查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经营单位纳税情况。

(三)各镇街职责。一是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隐患排查工作,核实、收集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二是对发现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整治或委托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三是拟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方案开展整治;自建房屋隐患消除前,逐栋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和宏观巡查工作;五是建立属地自建房屋隐患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栋、销号一栋。

(四)加强技术支撑。积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城镇自建房和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由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镇街进行排查、提供技术指导;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由镇街自行排查,建设局委托专业机构为镇街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经费保障。本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1.各镇街要安排经费,用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咨询、排查等工作。

2.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经费由财政局保障。对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核查、抽查提供技术指导;对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提供技术培训及咨询,对镇街上报的安全隐患核查提供技术指导。

3.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边缘家庭(以公共服务局认定的为准)唯一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由镇街代其委托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以及整治补助由财政局保障。整治补助标准参照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修缮加固的按实际费用且不超过3.5万元/户补助,拆除重建的按3.5万元/户补助。

4.违法违规建筑由镇街负责进行整治拆除,由财政局按照拆违标准给予经费保障。

(六)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加强对各镇街、各部门、各平台公司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工委(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要利用网络、LED屏、广播、自媒体、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重庆高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附件1

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成立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左永祥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孙立东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邱树洪 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

高久鹏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张思砺 管委会一级巡视员

成  员:陈 科 办公室主任

傅  岗 统战部部长

林  莉 改革发展局局长

吴红坪 财政局局长

许高峰 建设局局长

周文杨 公共服务局局长

潘  勇 综合执法局局长

严加川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  茜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  飞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

胡  怡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主任

邓晓伟 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张学军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  伟 高新区税务局局长

查红海 高新区消防办公室主任

刘  迅 西永微电园公司资产部部长

周俊峰 高新开发集团规划建设部部长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镇街、平台公司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由许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税务局、消防办公室、西永微电园公司资产部、高新开发集团规划建设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

重庆高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高新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安全责任、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并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并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等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或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镇街初步排查

镇街应组织建设局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镇街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建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

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镇街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镇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局同步核查、抽查

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委托2家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排查、核查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与镇街工作人员一起针对自建房屋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及结构安全等状况进行排查分析,确定房屋安全隐患结论。

1.要全数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镇街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另发)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另发);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报送管委会,同时抄送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要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排漏排。建设局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镇街排查工作质量开展督查,并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应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镇街存在错排、漏排等排查不实情况的,督促其予以纠正;抽查错漏率低于90%的,应报告领导小组,并责令镇街重新排查。

(五)安全鉴定

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镇街,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问题隐患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建设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六)隐患处置整治

各镇街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结合实际、先处置后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隐患处置阶段。经鉴定为CsuDsu级的房屋,由镇街按照鉴定结论,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方案开展整治,各部门进行配合。一是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二是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三是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su级房屋,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四是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su级房屋,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五是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六是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治落实方案。镇街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镇街应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区级督导

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镇街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至2022715日)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镇街初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建设局核查抽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2022716日至910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由镇街按照鉴定结论,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处置措施,明确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镇街可上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强制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综合研判处置会议,研究隐患房屋整治方案,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要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建设局和负责经营活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的要求,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设局举报电话023-68190282,举报线索转交相关镇街负责核实,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支撑保障。建设局采购技术支撑服务,为排查、核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相应技术支撑保障工作机制,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做实落地。

(五)依法严惩重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建设局应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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