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繁體版 无障碍 智能机器人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09
打印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

按照工作部署,高新区于202111日起正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为做好高新区医疗救助工作,明确救助范围、救助标准,高新区拟联合医保、民政、残联、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及高校等相关单位共同构建高新区医疗救助防护网,确保高新区困难群众“应参尽参、应助尽助、应享尽享”。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包括医疗救助范围及身份认定、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医疗救助范围及身份认定

1.由公共服务局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建档特殊困难人员;由公共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2.由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残联部门认定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3.由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医保、扶贫)会同公共服务局(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4.由在渝高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二)医疗救助标准

1.资助参保标准。按照人员类别,资助标准分为一档缴费标准的70%—100%、二档缴费标准的100%。

2.医疗待遇标准。按照人员类别和疾病类型分为普通门诊救助和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为70%—100%,封顶线300元—1000元不等;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65%—90%,封顶线25000元—100000元不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按照协议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四)生效时间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