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2标璧山站~虎溪站区间矿山法隧道出口)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2标璧山站~虎溪站区间矿山法隧道出口)(项目编号:2020-500000-54-01-112210)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2标璧山站~虎溪站区间矿山法隧道出口)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项目工程评价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箱涵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在水境沟管理范围内新建排洪明渠和箱涵,均为临时工程。其中新建1#排洪明渠,排洪明渠长200.25m,底宽2m,左岸重力式挡墙高2m,右岸重力式挡墙顶高程307.5m,采用C25砼浇筑。排洪明渠起点和终点接现状河道,起点底板高程305.35m,终点底板高程301.35m,底坡i=2.0%。
新建2#箱涵长25.19m,进口八字翼墙长度3.0m,设计断面尺寸2.0m×2.0m(宽×高),箱涵起点接天然河道,终点接2#排洪明渠,起点底板高程298.80m,终点底板高程298.30m,底坡i=1.2%。
新建2#排洪明渠长61.74m,底宽2m,边墙为重力式挡墙高2m,采用C25砼浇筑。排洪明渠起点接2#箱涵,终点接已成涵洞,起点底板高程299.08m,终点底板高程297.06m,底坡i=1.2%。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 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本工程完工后,须将本次论证的临建工程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区域原始自然形态。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 3 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2标璧山站~虎溪站区间矿山法隧道出口)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 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