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4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4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国道G212园区路段(原九龙坡界至曾家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编号:2108-500356-04-01-256423)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国道G212园区路段(原九龙坡界至曾家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曾家场沟,虎溪河和矿石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行为。
二、同意《国道G212园区路段(原九龙坡界至曾家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中的洪水影响评价方案。
本工程采用100年一遇防洪标准。
工程 K1+360~K1+604段右侧路肩挡土墙,全长244m,墙顶高程294.10m~295.48m,K2+116~K2+243段右侧路肩挡土墙,全长127m,墙顶高程297.34m~298.05m。两处挡土墙坡比为1:1.5,墙身采用C20砼,位于曾家场沟右侧,岸坡坡比1:1.5,采用M7.5浆砌片石护坡护底。
工程 K5+310.6处为拆除重建虎溪河小桥,跨越虎溪河,桥跨布置为1×10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砼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台,桥梁全长26m。工程K6+442 处为拆除重建农安小桥,跨越虎溪河,桥跨布置为1×10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砼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台,桥梁全长26m。工程K2+281.5处为拆除重建莲花湖小桥,跨越曾家场沟,桥跨布置为1×16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砼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台,桥梁全长32m。工程DK0+074处为新建桥梁,跨越曾家场沟,桥跨布置为1×16m,上部结构采用装配式预应力砼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桥台采用重力式U台,桥梁全长32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国道G212园区路段(原九龙坡界至曾家段)改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2.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