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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谷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含谷镇 发布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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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业务领域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5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城市管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6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1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1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1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3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5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16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17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9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20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林业和草原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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