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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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5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已经重庆高新区2025年第16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5821 

(此件公开发布)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

 

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未来产业先导区、颠覆性技术集聚区建设,推动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大学城融合发展,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重庆高新区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本支持措施。

一、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强度达3%且研发经费投入有所增长的,按照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单个纳统项目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投资主体每年最高2万元。

(三)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支持企业夯实创新硬件条件,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牵头建设企业,分3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川渝共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牵头建设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上述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参与建设企业,按牵头建设企业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对事先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区级配套资金的,不予重复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和企业重大技术难题。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2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与市科技局联合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对通过市科技局评审立项的项目,按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100%给予联合资助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实施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对通过市科技局评审立项的项目,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事先已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区级配套资金的,不予重复支持。

(五)支持企业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鼓励企业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科技攻关,突破颠覆性技术,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才所在单位,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国务院颁发奖金数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人才所在单位,及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以及新获得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市政府颁发奖金数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第三、其他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30%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建设并开放共享平台和场景资源,服务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对经国家、市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牵头建设企业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区级建设名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牵头建设企业不超过3个年度的场地租金、设备购置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场地租金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新购置单台(套)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仪器设备,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贴。对委托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的非关联企业,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七)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支持全国高校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国家级高水平科创赛事获奖项目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深化“先投(研)后股”“拨投结合”等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综合研判成果转化项目发展实际需求,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高校科研人员(团队)运用职务科技成果,利用自有资金新创办企业的,按其实缴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对入驻专业产业园区、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多补贴3年。

(八)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支持企业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开展技术交易。对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非关联交易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非关联交易的技术购买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九)支持大学城科学城融合发展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产学研一体化联动,推进重庆大学城和西部(重庆)科学城融合发展。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综合体的牵头建设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教育部高等研究院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和科研攻关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经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共引共育高层次人才,对聘用高校科研人员入驻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成果转化的企业,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平台、人才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支持。

(十)支持企业举办创新创业“赛展演会”

支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论坛、圆桌对话、主题分享、项目路演等特色活动。对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前认定的创新创业“赛展演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附则

(一)相关企业当年度应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并收回当年度已兑付资金。

(三)本政策与重庆高新区其他公共政策或“一企一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对企业予以支持。

(四)本政策原则上每年面向上一年度达到支持条件的企业集中组织申报兑付;可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政策要求、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实际情况,分批次执行或部分执行。

(五)本政策解释权归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所有,兑付工作指引由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印发实施。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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