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
重点平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发〔2023〕27号
管委会各部门,西永微电园公司,各有关单位: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重点平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2023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重点平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速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升科技创新重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营管理能力,增强落地平台质效。现结合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围绕高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在一定时限内有政策扶持或已建成投用无单独政策扶持的平台。
第三条 平台按照注重转化、赋能产业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增强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界定标准
第四条 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323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工作。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有明确的管理运营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且注册登记地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
(三)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
(四)应具备的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稳定的人才团队,负责人或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金凤凰”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600万元。
4.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市场服务能力,在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取得1项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市场化收入(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收入以及市场化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已孵化2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如不符合上述研发基本条件的,需具备相当于上述条件标准的其他研发条件或扶持期内能达到上述条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平台统筹管理部门,指导开展平台可行性论证、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梳理平台管理政策制度,加强政策宣讲;
(二)推动平台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三)建立平台绩效评价、动态调整机制;
(四)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事项。
第六条 平台落地后成立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平台的具体运营、管理及发展工作。
第七条 平台服务部门(负责平台落地服务的园区、镇街及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平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工作;
(三)指导平台运营单位建立内控制度、加强与平台共建单位沟通,积极导入资源,提供政策、资金、场地、人才及设备等保障。
第八条 成立平台推进工作专班,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创新的领导任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专班负责做好平台调度和服务保障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平台重大事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制定重大决策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责任等机制,以及人才引培、薪酬激励、科研项目、财务资产、重大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物资采购、研发经费核算等管理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责任部门。
第十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固定运营团队,规范员工聘用及离职流程,完善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专项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账,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制度使用财政资金。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设备购置、入库、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将设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避免科研设备投入重复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四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支持其成立成果转化部门或公司,负责成果应用转化,提高在技术服务、专利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收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形成的科技成果按约定和投入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做好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十五条 鼓励平台运营单位聚焦地方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结合实际需求,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对外服务和人才交流合作,开发国内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评价机制。基于项目合作协议,围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实行年度评价机制,平台首次评价原则上从落地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重点评价投入产出效益,包括但不限于科技研发、经费使用、场地使用、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评价流程。平台运营单位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填写年度自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局联合责任部门对平台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价,实地查验,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平台评价结果分为好、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类别,评价结果作为责任部门拨付年度协议经费的重要参考,并同步抄送平台共建单位。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责任部门督促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参加评价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平台,由责任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修改合作协议,调整支持政策,必要时根据协议约定终止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并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注销登记、资产回收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