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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275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办发〔2025〕4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275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办发〔2025〕4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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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第22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122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庆高新区工贸领域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版)〉的通知》《重庆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建材、轻工、机械、纺织、商贸等八大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风险分析

重庆高新区“四涉一有限一使用”(粉尘爆炸、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天然气)、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燃爆毒危化品使用)企业共38家,辖区不涉及高温熔融金属,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如乙炔、乙醇、甲苯、丙酮、氯气、液氨、强酸强碱、氧化剂等等,存在着易燃、爆炸、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会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四涉一有限一使用”企业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冻伤,此外还有坍塌、触电、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等事故。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重庆高新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体系

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为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指挥机构。区安委会下设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商务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办公室设在改革发展局,由改革发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授权专委会组建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该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3.2 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工贸行业委领导任指挥长,办公室副主任、改革发展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西永产投集团、高新开发集团,镇街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3.3 专项工作组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监测组、舆情导控组、其他工作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

各工作组由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职责见附录。

2.4 专家组

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镇街、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贸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预案修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事故风险的识别和隐患排查整治。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工贸企业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生态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工贸事故的环境污染、气象灾害、中毒等有关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3.2.2 预警分级

当发生高温、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工贸事故时,应向社会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1)Ⅳ级预警(蓝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2)Ⅲ级预警(黄色)。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3)Ⅱ级预警(橙色)。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4)Ⅰ级预警(红色)。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Ⅳ级、Ⅲ级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并报市应急局备案;Ⅱ级、Ⅰ级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预警级别并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区融媒体中心、网站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管委会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根据具体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工贸企业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具有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15分钟内向管委会总值班室、改革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同步报告生态环境局。经总值班室研判并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分别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报送一次,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1.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危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3)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总值班室、改革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4.3 分级响应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处置,需区级部门支援。

2.响应程序

由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将事故情况报专委会,经研判后报专委会主任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应急管理局、改革发展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单位,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事故,需管委会层面现场协调处置;发生一般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响应程序

由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将事故情况报专委会,专委会核实后报区安委会,经研判后报安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1)成立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办公室副主任、改革发展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发布响应指令,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

(3)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提出交通管制、疏散范围和停供水、电、气源范围等建议。

(4)疏散可能受影响范围的群众,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根据需要停供事故现场的水、电、气源。

(5)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专家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6)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处置措施

(1)组织搜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事发地镇街、国有企事业将事故情况报专委会,专委会核实后报区安委会,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成立后移交现场指挥权。

4.4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故影响范围、处置难度等发生变化,预计依靠重庆高新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协调相关单位、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处置结束,由上级指挥部决定。

4.6 信息发布

一般、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现场指挥部舆情导控组统筹信息发布,根据管委会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应急处置信息。重大及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级指挥部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秩序恢复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单位及受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5.3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4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专委会组织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各行业部门专业救援队伍等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镇街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镇街、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利用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专业知识。

6.2 物资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专业应急救援队、各行业部门专业救援队伍、镇街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应急管理局、改革发展局等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6.4 资金保障

财政局要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的资金保障。

6.5 交通保障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要加强应急运力建设,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器材的运输。公安分局要为应急抢险车辆采取保障措施,保障交通顺畅。

6.6 医疗保障

公共服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重庆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2 预案培训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3 预案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和总结。

7.4 预案修订

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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