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4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2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254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2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渝司发〔2024〕2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重庆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明确了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落实。各镇街要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由司法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程序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重庆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渝高新〔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部(重庆)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
2 |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
3 |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 |
4 |
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 |
5 |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人民政府 |
6 |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人民政府 |
7 |
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 |
8 |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人民政府 |
9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西永街道办事处 |
10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虎溪街道办事处 |
11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香炉山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