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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0795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办发〔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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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3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内使用中央、市级和区级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国家和市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将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国家及重庆有关政策,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领域。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管委会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八条 管委会通过重大项目专班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定期督导检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托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高新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单位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高新区管理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按照各自负责的区域或行业划分,承担责任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授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管委会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根据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本行业的五年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建议规划。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可以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已纳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直接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重庆市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

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国家、市级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级给予高新区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主导类项目原则上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和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实现本级政府投资目标、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指令性计划,反映政府投资总体发展目标、行业年度要求、政府投资资金和土地等各类保障要素平衡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负责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按照规定每年9月起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管委会审议;

(四)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管委会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

政府主导类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项目单位负责政府主导类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接受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审查报批、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需新设法人的项目,可由行业部门(主管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先行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法人依法成立后,再由新设立的项目法人承继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因规划、政策、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调整:

(一)超过原批复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原因及资金来源,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调整。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二)未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监理、设计、跟踪审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审定后实施。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范围。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分级分类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主导类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暂停营业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记分和相应惩戒:

(一)建设咨询和造价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单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重庆市和高新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渝高新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重庆高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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