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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发〔2017〕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发〔2017〕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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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12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站”)旨在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供平台,助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高新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源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工作站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员单位包括高新区工作站企业分站和高新区内有研发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招收企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高新区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设立重庆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博管办”),负责工作站的管理及服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承办。

第四条高新区博管办职责

(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及博士后招收企业资格,指导企业分站及招收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结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人才需求提出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企业分站及博士后招收企业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调确定博士后培养方案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及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企业分站及招收企业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五)负责管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财政补助经费,并负责依据考核意见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负责对企业分站及博士后招收企业的工作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连续3年未招收博士后的分站及招收企业建议批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企业分站的设立及博士后招收企业要求

第五条企业分站及博士后招收企业应符合高新区经济开发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在符合设站条件的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中设立企业分站,重点在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设有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运行良好的企业设立分站。

第六条博士后招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和税务注册在重庆高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设有技术研发中心,有博士后科研合作导师和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能够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组建研发团队,提供研发助手;

3.单位高度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对高新区主导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博士后招收企业的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物色博士后研究人选,联系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确定联合培养方案,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

(二)建立博士后工作制度,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等保障;

(三)会同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专家,适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作出评估,每六个月向高新区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

第七条博士后招收企业提出申请后,由高新区博管办初审,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企业申请设立高新区工作站企业分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与博士后招收企业相同,并原则上应能持续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高新区工作站企业分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高新区博管办初审汇总,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重庆市博管办及全国博管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 批准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分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1年后仍没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将撤消分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进站审批

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可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发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简章,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招收:

(一)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愿望并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向高新区工作站或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根据高新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

第十二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高新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会同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经高新区博管办初审后报重庆市博管办审核,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企业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向流动站支付管理费。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比照企业同等人员对待,或按照协议执行;企业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高新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和流动站单位解决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在站博士后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由高新区工作站每年提供8万元安家、岗位津贴等人才奖励补助,协助申请各级有关经费,按重庆市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所需费用在高新区专项经费中列支,在考核后支付。

第十八条在站博士后同时享受《重庆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支持人才区内购房的实施意见(试行)》等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相应政策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延长不超过一年,并须报重庆市博管办和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高新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和流动站单位,安排专业机构每六个月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企业分站及博士后招收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额度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按国家规定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高新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与流动站单位,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博士后招收企业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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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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