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13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3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131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办发〔202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8-23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2022年第14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强化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加快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推进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加快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22〕9号)、《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渝建人居〔2022〕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重庆高新区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城市更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承担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各部门职责及分工如下。
改革发展局: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参与编制年度计划;负责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负责协调管线单位配合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督促管线单位做好相关责任工作。
财政局:统筹区级财政资金,协助争取上级资金。
生态环境局:指导和支持城市更新涉及相关工作的推进,牵头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方案审查。
建设局:统筹调度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导编制更新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牵头监督和考评城市更新工作。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内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更新中涉及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负责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权属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电梯(含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内社区警务及公共安全等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实施单位按照标准实施安防系统改造建设。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征收等事宜。
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中体育器械安装或修复、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和设施配置。
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绿化、占道等审批;负责协调给水单位配合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督促给水单位做好相关责任工作;牵头完善道路及附属设施。
消防办公室:负责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消防设施改造。
各镇街:负责初步梳理辖区内城市现状基础数据,提出辖区城市更新项目及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向工作组报送工作情况,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负有城市更新相关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策划、包装、统筹实施、筹资及资产运营等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负有城市更新相关职责的国有企业作为前期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城市更新项目可由物业权利人、政府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可由各物业权利人授权单一主体实施。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优势,鼓励政府国有企业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镇街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城市更新。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组织编制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纳入重庆高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确定区级城市更新近、中、远期目标,明确重要地区、重要地段,制定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塑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负有城市更新相关职责的国有企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组织编制区级更新片区及项目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应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建设局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结合市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要求,每年10月底前收集城市更新项目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重庆高新区年度建设计划,由实施主体推进实施。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市城市更新工作小组审定后实施。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独立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不申报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报工作小组审批,重点项目及跨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工作小组拟定重庆高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和资料要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
(二)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
(三)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报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作为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节能、园林绿化等环节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应当为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和产权单位通过直接出资、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城市更新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以保障符合条件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按照《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22〕9号)、《关于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通知》(渝建人居〔2022〕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