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230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0〕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9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230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发〔2020〕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高新区2020年第16次党工委会议、2020年第10次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庆高新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17日
重庆高新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审批改革有关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助力打造重庆高新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结合重庆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创新相近事项融合审批,加强区域评估和项目评价联动,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为导向,分类优化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基本原则
(一)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原则。将区域环评结论以及“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增强环境质量底线意识,统筹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确保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二)整合相近审批事项原则。结合高新区管理体制优势,创新项目评价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原则。在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上,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形式及内容,实施“豁免管理一批、告知承诺一批、优化服务一批”。
(四)深化项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
三、改革举措
(一)大力推进区域评估工作
以高新区直管园全域为单元编制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区域环评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总量控制限值,制定环境准入清单。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科学合理的对区域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有针对性的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基本要求。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或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开展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跟踪(变更)评价。
(二)实施区域评估与项目评价联动
开展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总体原则,深化区域评估与项目评价联动。已完成区域环评的范围,按照如下执行: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执行常规审批制。
2.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对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极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豁免管理。
4.编制《重庆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指南》,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与区域环评环境数据共享,部分内容直接引用区域环评结论。
(三)创新相近事项融合审批
将同一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等相近审批事项融合审批。制定《重庆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指南》,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突出评价重点,将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一并编制,一体审查,一次审批,减少审批事项。仅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本意见其他规定执行。
(四)深化项目分类管理
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敏感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实施重点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环境风险较小、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实施简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极小、环境风险极低、环境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管理。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制定《重庆高新区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将产业园区内部分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2.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但涉及五项主要重金属(铬、镉、铅、汞、类金属砷)、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执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除外。告知承诺制项目实行“即来即办”,先审批再同步公示。
3.实行豁免管理。制定《重庆高新区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清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量极小、环境风险极低、生态环境影响极小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农副产品加工、交通运输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予以豁免管理。对征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以及新、改、扩建的工业、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豁免管理。
4.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单独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并联审批
试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建设单位承诺其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前提下,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统一受理和审批,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中,将排污许可重点内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推进生态环保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依托高新区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要求全面推进网上申报,辅以快递(纸件)窗口受理,实施“不见面”审批。运用“多规合一”成果,打破信息“孤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工作效率。
(二)畅通公众参与通道
建立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开辟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全过程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开、透明,审批节点公开可查。加强建设项目建设环保相关信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敏感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程度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加强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和环保措施、存在弄虚作假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四)强化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责任
1.强化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单位主体责任,对评价结论失实、项目建设不可行、评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及缺陷的评价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定期开展审批文件质量抽查,将评价文件质量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认真履行中介责任、弄虚作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惩处措施。
五、适用范围
本《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适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全域,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高新区直管园全域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完成前,已完成区域环评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产业园区可优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