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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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党工委2018年第12次会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月3日

重庆高新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壮大,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骨干企业,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育引进扶持

第二条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给予实际到位投资资金的12%、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贴息扶持。

第三条经高新区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每年服务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

第四条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新落户高新区特色产业楼宇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前两年补贴100%,后三年补贴50%;集成电路企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落户高新区特色产业楼宇的软件企业,参照《重庆高新区火炬互联网产业园招商方向及政策》执行。

第三章 研发扶持

第六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费用的50%给予资金扶持(流片费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单家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MPW流片费用的50%给予资金扶持,单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原厂或高新区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购买IP(知识产权)用于自身开展研发或生产,按照购买IP直接费用的60%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原厂或高新区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租用设计工具软硬件或进行测试分析开展研发,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及软件,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及软件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中小企业或平台,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或因经营需求而新增的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家企业或平台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类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计划、专项或奖励等资金扶持的,按照不低于所获国家拨款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家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扶持

第十一条经高新区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境外高管、境外技术主管,给予“一企一策”专项人才补贴。在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任职的高管或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在实训基地实践累计超过3个月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人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集成电路相关专业人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合同履行期满一年后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给予人才补贴,单家企业人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新引进的未在重庆市购房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园区“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选择在本区购买住房的,根据不同人才类别给予购房总价最高90%的补贴;选择租房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选择入住园区“人才公寓”的,可优先租住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第五章 应用扶持

第十四条首次采购高新区内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首次采购高新区内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为5亿元,由区级财政引导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与投资公司、金融机构、行业企业、民间资本等合作。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高新区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对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的1%给予该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争取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首次获得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重庆高新区范围内有效,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外,其他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办法扶持。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与其他各级同类别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企业、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收回拨付资金,纳入征信体系,取消3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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