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高新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5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4月20日
重庆高新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和《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为规范重庆高新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共同出资。种子基金的总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占比40%,创新服务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比60%。首期出资到位1500万元,其中,种子引导基金出资600万元,占比40%;创新服务中心出资900万元,占比60%。
第四条 种子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高新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育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为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立项方案;
(四)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五)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六)对投资、贷款损失组织认定;
(七)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八)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九)承担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重庆高新区专家库成员组成,每次随机由3-7名专家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初审拟支持对象立项方案,包括: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及资金退出方式等;
2.初审投资(贷款)损失,审核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3.其他种子基金的专业初审;
4.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投决会。
第九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
(一)投决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审批拟支持对象立项方案,包括: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及资金退出方式等;
2.认定投资(贷款)损失,审核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3.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
4.其他种子基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投决会组成:
投决会委员会共9名,每次参加投决会的委员不得低于5人且为单数,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委员代表每次必须参加,其余随机抽取3-7名。投决会委员由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创投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均由高新区管委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其中主任委员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投决会委员任期内离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投决会委员职责的,增补委员需报请高新区管委会任命。
拟决策事项数超过10个,参会投决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拟决策事项数超过20个,参会投决会委员不得少于9人;拟决策事项中,有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推荐或对口联系的事项,则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两部门的委员代表须参加投决会。
(三)投决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四)投决会委员名单需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五)投决会实行票决制,每名参会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议事项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5%,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日常运营费用中涉及企业审计、评估、法律意见书、法律分析报告、清算等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等创业载体;
(二)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的优胜团队和企业;高新区举办的创业竞赛类活动筛选出的优胜项目(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竞赛方案须在重庆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市服务中心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其他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
(三)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助申请材料:
(一)《重庆高新区种子基金申请表》(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计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符合第十一条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不为控股股东,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益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参加分红。种子基金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程序:
(一)参股申请。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立项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一)公益参股可采取股份转让、管理层回购、并购、上市、清算的方式退出,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二)可约定在5年参股期内按约定价格退出,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不参加分红。
(三)退出的参股收益扣除管理机构奖励后进入基金专户,并进行循环使用。
第五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免息信用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说明资金需求、用款计划等,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立项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免息信用贷款支持对象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一次,可提前归还。
第十九条 贷款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如果到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种子基金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工作方案,提出资产损失原因、清理、追索责任追究办法及专项审计建议并提交投决会审核;
(二)专项审计。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定,并形成会议决议;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重庆高新区财政专项管理机构及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运行良好,管理规范时,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也可由高新区单方增资)。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连续6个月未投资时,应进行减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高新区单方增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单方的增资,可按种子基金原值计入高新区的出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九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创新服务中心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服务中心与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服务中心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服务中心和创新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 ,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
第四十二条 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相关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