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2015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12月16日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根据市政府、高新区相关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孵化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以海外高层次人才及企业作为孵化对象,为孵化企业提供研发、办公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扶持、创业指导、融资洽谈和培训讲座等方面的孵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服务内容
第三条 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企业入驻审核。
第四条 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对进驻园区的人员及企业提供以下日常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
(二)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三)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
(四)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五)为企业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诊断;
(六)积极帮助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提供免费帮助。
(七)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产业发展、人才资助计划和基金等。
(八)积极为外籍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在华居留证件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认定
第五条 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入园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办人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在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优秀项目或领军人才;
(三)创办者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领军人才;
(四)商业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通过市场检验,市场化程度较高;
(五)申请人本人为创办企业占股30%以上;
(六)创业项目为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通信设备制造、软件研发、数字电视、计算机及应用、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等;
(七)企业税收收入必须在重庆高新区范围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驻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目录);
(二)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或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八条 入驻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的企业需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先向创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创新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初审后创新服务中心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风险投资专家等作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入驻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的申请材料:
(一)《项目入驻申请表》 和商业计划书;
(二)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获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永久(长期)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国内学历、学位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材料。
第九条 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后给出指导意见,由创新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 项目入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创新服务中心与入园企业签订《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企业孵化协议书》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租赁合同》,企业在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园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环境污染,不符合国家、省、市、区经济发展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四)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入园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入园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入园企业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创新服务中心作出中止或取消入园企业资格的决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与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退出园区指以下情形:
(一)企业孵化期满;
(二)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三)其它原因。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对孵化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孵化企业实施不同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从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每半年,对孵化企业进行1次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中心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和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及工作配合等6个方面。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被考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四)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六)能说明企业资质、层次,以及科研项目和产品技术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科研立项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各种认定和认证证书等);
(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生产安全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A,70~85分(含70分)为B,60~70分(含60分)为C,60分以下为D。
孵化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视为考核D等级:
(一)超过3个月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二)无故不报送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所反映内容不真实,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迟缴物业管理费等应缴费用两次以上;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事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孵化企业孵化期原则为3年,但对连续两次考核为D的孵化企业,将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直至清退。
对考核为A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孵化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六章 孵化企业的毕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退出
孵化企业3年孵化期内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和较好市场前景;
(二)具备了基本的研发、管理和销售人员队伍;
(三)建立了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评审
创新服务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在孵企业进行毕业评审,评审通过后,发文认定为毕业企业。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一)技术评估:项目所属高新技术门类;科技成果成熟和知识产权情况。
(二)经济评估:包括资金评估。即被孵企业的资金流情况,有无补充资金的渠道;
(三)财务评估:评审企业的财务规划,项目投产后的年产值,利润计划的变更情况;无形资产评估。
(四)市场评估:重新评估拟开发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渠道及价格情况等。
(五)法人评估:重新评估企业法人,主要评估在项目开发中的作用,管理能力、人的品质等。法人评估的一般方式为面谈及向公司员工进行了解。
(六)经营管理层人员评估:对市场的认识和开拓能力,产品的市场接收程度和生命力,与孵化器的合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一)孵化企业须服从中心对孵化场地的统一安排。原则上需迁离原孵化场所。根据毕业企业的实际需求,迁至高新区其他创业园或工业园区。同时享受创业园或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后,孵化器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的联系。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启动资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按照一、二、三、四类标准分类执行。第一类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第二类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第三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第四类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租金补贴。落户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算起,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第四年起按照40元/㎡的价格缴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七条 住房补贴。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2000元/月、1500元/月和1000元/月三个等级,享受最长一年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配套补贴。以创办企业名义申报国家、市级各类项目资金,按照上级经费的20%比例给予补贴,并根据上级配套补贴到位情况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二十九条 软环境配套补贴。所有落户注册手续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将由相关服务机构免费代办,同时优惠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专利信息、财务顾问、人才资源、信息交流等专业性服务;创办的企业申报专利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市及高新区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市、区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
凡入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与创新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政府资助的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