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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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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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镇、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新发〔2012〕13号)精神,大力推动高新区内企业改制上市,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5月9日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新发〔2012〕13号)精神,大力推动高新区内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

(一)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认定并纳入重庆高新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

(三)在重庆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已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四)自愿承诺自享受本办法财政扶持政策年度起,在重庆高新区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的企业。

具备本条(一)、(二)之任一款且符合(三)、(四)款的企业属于重庆高新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对企业在改制期、辅导期给予不同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以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利润,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参照,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按区级财政贡献额的85%给予专项补贴。

(二)以重点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在过户环节所交纳契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参照,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扣除规定的手续费后予以全额补贴。

(三)以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50%为参照,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重庆高新区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本款所指的成功上市企业且将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重庆高新区的,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认定后追加奖励200万元。

(三)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重庆高新区并满一年,且申报(补贴或奖励)时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区的区级财政贡献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费用。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鼓励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型机构引进企业在高新区范围内注册、孵化、成长。对于由创新型机构引进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一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由创新型机构引进的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件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须提供市金融办或市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企业上市或者挂牌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高新区财务局审核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将会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重庆高新区的企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有权对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计算基数以辅导期前一年的相关数据为准。

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本办法所涉款项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新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2. 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件1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                                                        单位:万元

序号


缴款书编号


税款所属日期


缴库日期


税率(%)


实缴金额


区级分成金额



















































合           计




附件2

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

填报企业: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名称


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主要内容


费用金额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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