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新媒体产业园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9日
重庆高新区新媒体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新媒体产业园(以下简称“新媒体产业园”)建设、招商及运营工作,提高园区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吸引更多优秀新媒体人才和企业聚集。根据国务院、重庆市、九龙坡区及重庆高新区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产业园以国内新媒体企业和新媒体人才作为发展和孵化对象,充分融合九龙坡区、重庆高新区优势资源,为新媒体企业和新媒体人才提供办公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扶持、创业辅导、投融资和创业培训等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打造新媒体创新创业与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新媒体产业园通过打造实体产业园和线上产业园,将线上与线下结合,形成完整的新媒体产业生态和产业链闭环。
第四条 新媒体产业园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的总体要求,符合新媒体产业发展趋势,符合新媒体产业园以“内容制造”为主的定位,有利于体制机制、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创新,有利于创业企业产品、服务和产业形态创新,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推动文化与传媒产业融合,助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五条 新媒体产业园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成立“重庆高新区新媒体产业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新媒体产业园入驻、考核、政策兑现及退出等专业性问题进行研判解决。评审会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和新媒体专家共同组成。同时,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专业公司作为园区运营机构配合实施新媒体产业园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园区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并执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各项政策。
(三)负责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四)负责制定重庆新媒体产业园线上线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入驻管理办法、考核和升降级制定办法、退出管理办法、政策兑现办法、评价指标、线上产业园管理办法等。
(五)负责将园区重大事项提交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审议。
(六)负责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评审会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园区企业和自媒体个人或团队的入驻、考核及退出等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兑现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园区运营机构的职责为:
(一)配合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园区招商工作。
(二)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园区文化建设和品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入驻企业、自媒体个人或团队的信息统计、资料归档及其他工作。
(五)落实并执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入驻媒体分类及条件
第六条 入驻新媒体企业及自媒体个人或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新媒体企业。
第二类:具有全市影响力的新媒体企业。
第三类:自愿在新媒体产业园挂牌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新媒体企业。
第四类:个人或团队创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公众号或新媒体平台。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经营范围符合园区产业定位。
(五)自愿加入新媒体产业园。
(六)第一类和第二类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员工社保缴纳在重庆高新区。新注册企业在正式签订入驻协议后,应及时完善工商、税务、社保登记等手续。新迁入企业在正式签订入驻协议后,应及时变更工商、税务、设备登记等手续。
2.管理团队结构合理,有管理、市场、财务等合理搭配。
第八条 资格条件
第一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同意的确定为第一类企业。
(一)新媒体上市企业(含新三板)。
(二)所属行业细分领域月度排名全国前20名的新媒体企业。
(三)通过全国性权威财经媒体公布的公开估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媒体企业。
(四)在财经类、设计类、咨询类等细分领域,排名重庆前3名(含第3名)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新媒体企业。
(五)其他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入驻的企业。
第二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同意的确定为第二类企业。
(一)在财经类、设计类、咨询类等细分领域排名重庆3名以后、30名以前(含第30名)的新媒体企业。
(二)其他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入驻的企业。
第三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同意的确定为第三类企业
(一)工商、税务注册在重庆高新区,除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外的新媒体企业。
(二)工商、税务注册不在重庆高新区,面向全国开展业务,拥有全国网络平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龙头型新媒体企业。
(三)工商、税务注册不在重庆高新区,重庆本地权威都市媒体所创办的新媒体或其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新媒体企业。
第四类自媒体个人或团队入驻需满足以下条件:
入驻的自媒体个人或团队,其创办的新媒体平台应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每周至少更新1次原创内容(文章重复率不超过50%)或粉丝量3000以上或平均每篇文章阅读量500次以上。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企业,根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实施细则,实行升降级浮动管理。
第四章 服务、活动内容及扶持政策
第九条 园区新媒体企业和自媒体个人或团队可享受综合服务、金融服务和成长服务,优先参加论坛活动和培训:
(一)综合服务
1.政策导入服务:集成国家、市级、九龙坡区、重庆高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通过双创政策宣讲会等方式进行服务输送,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2.业务拓展:对接园区内企业及其他有新媒体需求的企业,拓展产业园企业业务。
(二)金融服务
搭建以股权投资机构为主、各类科技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辅导入驻企业挂牌上市,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2.组织企业参加投资项目路演活动,促进入驻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
(三)成长服务
1.适时针对园区企业和自媒体个人或团队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问题分析。
2.适时进行话题分享以及信息共享。
3.适时提供新媒体项目营销策划咨询。
(四)培训
1.创业成长营培训。针对新媒体中小企业负责人开设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战略培训、领导力培训、资本运营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生产管理培训、供应链管理培训、市场营销培训、财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培训、客户管理培训等。
2.新媒体技能培训。邀请知名新媒体企业家、新媒体人士及相关专家等,组成导师团队,对新媒体从业人员开展新媒体业务技能培训。
(五)论坛活动
参加“新媒体交流会”或“新媒体论坛”,围绕企业发展所需和存在问题,以茶话会、技术沙龙、大咖分享等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分享创新创业心得,提升园区创新创业氛围,集思广益,共同发展。
(六)软环境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注册手续由园区运营机构签约的服务机构代办,同时配合办理包括法律咨询、专利代理、财务顾问、人才资源、信息交流等资质申报、各级创新平台申报等专业性服务。
第十条 入驻新媒体企业可分类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租金补贴。第一类企业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予以租金补贴。具体租金缴纳及享受补贴标准,由评审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不高于重庆新媒体产业园当年平均租金水平提出建议,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区级财政贡献奖励。入驻新媒体产业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新媒体企业,实际缴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重庆高新区留存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一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人才扶持。入驻新媒体产业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新媒体企业年应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在重庆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评审会认定的专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名),对个人所得税重庆高新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项目配套补贴。入驻新媒体产业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新媒体企业以入驻企业名义申报国家、市级各类项目资金,按照上级经费的20%比例给予补贴,并根据上级配套补贴到位情况和项目进度拨付。
(五)其他政策。入驻企业均可享受国家、重庆市、九龙坡区及重庆高新区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对既适用于国家、重庆市、九龙坡区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不漏原则进行兑现。
(六)第一类和第二类新媒体企业,在优惠期届满后保证存续经营10年以上,且主营业务不得迁离重庆高新区至自身其他公司,否则须将迁出之前获得的租金补贴、区级财政贡献奖励、人才扶持奖励、项目配套补贴、经营奖励等扶持资金全额退回。
(七)入驻企业所享受的租金补贴、区级财政贡献奖励、人才扶持奖励,从正式签约并入驻产业园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原则上三年期优惠结束之后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租金及税收。
第十一条 第四类自媒体个人或团队优惠政策。
(一)免费使用产业园公共工位、公共办公设备等。
(二)经评审会根据实施细则认定的自媒体个人或团队运营的新媒体内容或新媒体平台具有发展潜力和价值的,可根据实施细则获得内容分发、专业指导等。
第十二条 对需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重大影响的企业按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入驻企业和自媒体团队健康快速发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的升降级、政策兑现、退出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直接退出园区。
(一)新媒体企业退出
1.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负面影响的。
2.所创办的新媒体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止服务的或企业破产的。
3.出现其他重大问题。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作出中止或取消企业入驻资格的决定之日起,将终止或取消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与服务。
(二)自媒体个人或团队退出
1.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
2.所创办的新媒体平台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止服务的。
3.所创办的新媒体平台因个人原因主动注销或停止服务的。
4.出现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章 政策兑现
工商、税务登记在重庆高新区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新媒体企业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政策审核兑现
(一)政策扶持事项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申报一次,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评审会配合,负责申报企业的审核,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按照审定意见及有关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扶持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兑现。
(二)未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第十六条 政策执行
(一)上述政策的执行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企业提交材料存在虚假申报的,首次发现后,取消相关企业该年度租金补贴及税收优惠资格;第二次发现后,取消相关企业三年租金补贴及税收优惠资格。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评审会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兑现。如违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重庆高新区纪检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