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8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16

重庆高新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高水平建设科学城,加快建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跻身一流高科技园区,努力建成国家(西部)科技创新的核心引擎和全市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和创新驱动新引擎总体目标,按照“突出特色、专区集聚、创新驱动、完善配套”的工作思路,为加快提升重庆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综合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全国产业中高端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及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成果转化、生产、流通(不含零售药店)、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章 建设产业专区

第三条  结合科学城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合理预留充足的土地空间,高水平布局建设重庆高新区生命科学园。在用地指标、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高标准建设一批满足生物医药企业发展需求的基础配套设施,引进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领军研发机构,更大力度优化生物医药产业总体布局,更高水准打造生物医药研发集中区和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在生物药领域,重点发展抗体药物、重组蛋白与多肽、新型疫苗等;在精准医疗领域,重点发展基因测序、细胞免疫治疗等;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重点发展体外诊断(IVD)试剂、创新医疗器械、智能医学影像识别设备等。

第三章 引进重大企业机构

第五条 凡新进、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全球医药工业500强、国内医药工业100强及细分行业排名前5名或能够补强产业链的重大、特大项目,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生产基地、财务(资金)结算中心等,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全区生物医药重点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与招商引资“外来项目”同等对待,享受高新区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组成的核心团队在高新区新注册建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机构、产业基地,根据其人才团队、研发投入、建设规模、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情况,经高新区管委会评审认定,前3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第四章 支持改革创新试点

第七条 争取国家、重庆市事权的相关改革事项在重庆高新区先行先试。支持创新型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优先纳入国家“绿色通道”审评审批,积极服务重大新药和生物类似药注册申报;积极争取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中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优先试点使用相关政策落地高新区;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实施政府首购、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的创新鼓励政策。

第八条 推动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对在高新区新注册落地并从事生产或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企业按前两年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税收奖励;后三年按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税收奖励。

对高新区内获批成为无关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的企业,年度委托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年度合同金额的2%给予受托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通过政府投资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研发、中试、临床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对企业自建并提供第三方研发、生产服务和专业检测的平台,经高新区管委会考核评价,给予相应补助补贴。

(一)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费用(含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建设装修等费用)的10%,给予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在高新区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研发、中试、临床试验或药械检验检测的辖区内非关联生物医药企业(机构),按照平台为其提供技术性服务总额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章 完善财政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成立政府引导的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医药企业参与的方式形成总规模1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资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和服务重庆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成长壮大。

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全方位、多渠道方式扶持中小微型生物医药企业发展。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办法参照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立生物医药拟上市企业储备库。重点拟上市生物医药企业扶持办法参照高新区金融、上市等相关补贴、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完善机构和人才服务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生物医药合同生产机构(CMO)、生物医药合同定制生产机构(CDMO)项目,具备相应认证或资质的,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根据项目实际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对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并为辖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注册报批、项目评估、政策服务、人才培养、成果交易等配套服务的中介企业(机构),按年度合同金额的10%给予单个服务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生物医药高级专家、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重点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对当年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和核心人才团队,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5%),按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人才可享受科技咨询、创业扶持、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子女)就业、住房保障、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居留签证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新成果产业化、新产品推广应用(供应奖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质量标准认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政策均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6号)执行,高新区按照市级政策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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