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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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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渝高新发〔2023〕15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金凤城市中心作为西部(重庆)科学城“筑巢引凤”的重要项目之一,把科技、金融、商业、行政和总部办公等功能与优越的生态本底有机整合,高标准打造“未来城市新样板,未来城市新地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打造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金凤城市中心集聚发展,将其打造成为科学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快建设科学家的家、创业者的城”,改革发展局牵头编制了《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政策目标

立足西部(重庆)科学城发展定位,优化功能布局,强化运营招商,聚焦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商业商务及生活配套主体、重点人才实施精准对接,招引优质企业、项目和人才入驻,快速集聚人气、形成示范效应加快把金凤城市中心打造成为具有科学城辨识度的城市新样板。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质性落户且经营办公地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研发、金融、商业等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适用对象及条件见“主要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一)加快推动企业总部聚集

持对象:新引进落户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

支持政策:对新引进落户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对新引进区域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功能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40%于认定次年兑现,其余奖励资金在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时分两年按各30%兑现。

(二)鼓励金融机构落户

持对象: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设立各类机构金融机构

支持政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营一年的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0.8%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风险投资(CVC)奖励。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等自本措施实施日起,在重庆高新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并规范运营一年,经认定,额外奖励20万元。全国综合排名前5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再奖励。全国综合排名前5010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再奖励,以上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快优质商业商务主体入驻

支持对象:新进入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优质商业商务主体。

支持政策:对新进入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科学城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新进入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综合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自认定年度起,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

(四)加快集聚高端生活性服务配套主体

支持对象:入驻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中小微商贸市场主体(重点支持特色餐饮、休闲商业、文化艺术、咖啡书吧、酒吧轻餐、新零售等)。

支持政策:实际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前3年按每年实际缴纳场地租金的8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场主体因经营产生的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前3年按每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大力吸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落地

支持对象: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范围内面向区内非关联单位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概念验证、智能化改造等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政策:按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给予楼宇载体租赁补贴

持对象:入驻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国有企业楼宇载体且实际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机构)

支持政策:经认定后,自起租之日起,第一至三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租金100%予以租金补贴,第四至五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租金50%予以租金补贴。按企业当年末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每年获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机构)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购买国有企业楼宇载体。

(七)实施重点单位人才配额制

支持对象:人才集聚度高、创新投入大、财税贡献大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重点企业。

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家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投资兴企,对人才集聚度高、创新投入大、财税贡献大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重点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金凤凰”青年人才自主认定名额。

(八)保障人才安居

支持对象:①顶尖、杰出、领军金凤凰人才,青年人才;②博士学历及正高级职称职级、全日制硕士学历、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人才。

支持政策:顶尖、杰出、领军金凤凰人才在认定后的服务期内可免费入住高端人才房,青年人才在认定后的3年服务期内免费入住高端人才房。博士学历及正高级职称职级、全日制硕士学历、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人才,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按30%30%40%比例发放。

*重庆高新区将针对各项政策措施出台实施细则,届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可按照实施细则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金凤城市中心支持政策?

答: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质性落户且经营办公地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研发、金融、商业等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可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例如:A业在满足依法经营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须注册地址、经营办公场所均要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且从事研发、金融、商业等行业才可享受政策。

(二)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新引进落户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分别按5%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40%于认定次年兑现,其余奖励资金在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时分两年按各30%兑现。例如:一家新引进落户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经认定,在次年即可获得2000万元奖励,剩下的3000万元奖励在其综合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时,分两年、每年奖励1500万元。

(三)小型商户入驻金凤城市中心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入驻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实际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微商贸市场主体(重点支持特色餐饮、休闲商业、文化艺术、咖啡书吧、酒吧轻餐、新零售等),前3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补贴。例如:李先生准备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投资一家面积300平方米的特色咖啡厅,场地租金12万元/年,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预计约8万元/年,根据《措施》规定,其每年可享受80%9.6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以及50%4万元,实际享受3万元的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四)到金凤城市中心购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博士学历及正高级职称职级人才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首次购房的,可享受不超过15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学历人才购房,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贴;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人才购房,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购房补贴。补贴分3年按30%30%40%比例发放。

(五)已享受过高新区其他支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能否享受金凤城市中心支持政策?

答:不能重复享受。暂未享受过支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在金凤城市中心支持政策和其他交叉重叠或近似政策间择优申报。例如:金融机构A于今年11月确定入驻金凤城市中心,按照以前政策可享受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但在《措施》出台后,该企业按照政策可享受20万元一次性奖励。那么该企业入驻后可选择申报金凤城市中心支持政策。

六、其他

本措施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交叉重叠或相近类似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本措施试行1年,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执行期内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享受政策未兑现完成的,在执行期外继续兑现,直到应享受政策兑现完成为止执行期外不新增扶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