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2025年8月21日,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渝高新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措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当前,全球科技创新正处于密集活跃的阶段,世界主要国家均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力求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抢占先机、赢得优势。2023年4月,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为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重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推动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大学城融合发展,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
三、适用对象
依法注册、纳税,并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研发投入强度达3%且研发经费投入有所增长的企业。 |
按照较上年度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
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且投资项目纳入统计的企业。 |
单个纳统项目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万元。 |
(三)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牵头建设企业。 |
分3年给予500万元奖励。 |
新获批的川渝共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牵头建设企业。 |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新获批上述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参与建设企业。 |
按牵头建设企业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 |
(四)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奖励,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2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
与市科技局联合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且通过市科技局评审立项的企业。 |
按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100%给予联合资助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
实施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且通过市科技局评审立项的项目承担企业。 |
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
(五)支持企业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才所在单位,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
按照国务院颁发奖金数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
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人才所在单位;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 |
按市政府颁发奖金数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
新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第三、其他完成单位。 |
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30%、1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六)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经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牵头建设企业。 |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经市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中试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牵头建设企业。 |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列入区级建设名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牵头建设企业。 |
给予不超过3个年度的场地租金、设备购置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场地租金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新购置单台(套)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仪器设备,按设备购置费的30%给予补贴。 |
委托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的非关联企业。 |
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
(七)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全国高校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国家级高水平科创赛事获奖项目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项目。 |
深化“先投(研)后股”“拨投结合”等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
高校科研人员(团队)运用职务科技成果,利用自有资金新创办的企业。 |
按其实缴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
高校科研人员(团队)运用职务科技成果,利用自有资金新创办且入驻专业产业园区、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企业。 |
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最多补贴3年。 |
(八)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非关联交易的技术输出方。 |
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
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非关联交易的技术购买方。 |
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
(九)支持大学城科学城融合发展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综合体的牵头建设企业。 |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参与教育部高等研究院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和科研攻关项目的企业。 |
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经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
联合高校共引共育高层次人才,且聘用高校科研人员入驻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成果转化的企业。 |
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平台、人才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支持。 |
(十)支持企业举办创新创业“赛展演会”
奖励对象 |
奖励政策 |
开展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前认定的创新创业“赛展演会”(包括讲座论坛、圆桌对话、主题分享、项目路演等特色活动)的企业。 |
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年实际技术交易额超100万元的技术输出方,可获得多少奖励?
答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为非关联交易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获得奖励,单项合同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例如:区内某软件企业当年度为非关联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额为500万元,按政策可获得10万元奖励。
问2:研发投入强度达3%且研发经费有增长的企业,奖励标准如何?
答2:此类企业按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0%获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例如:区内某医疗器械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为13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为800万元,增长额为500万元且当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3%,按政策可获得50万元奖励。
问3:企业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可获多少奖励?
答3:企业作为牵头建设单位当年度新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按政策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分3年予以拨付;企业作为参与建设单位当年度新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按牵头建设单位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即可获得50万元奖励。
问4:已享受过高新区其他支持政策的单位,能否享受本政策的扶持政策?
答4:本政策与重庆高新区其他公共政策或“一企一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对企业予以支持。例如:区内某生物医药企业,已在“一企一策”中享受研发经费补贴,且力度高于本政策的研发投入支持条款,则该单位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款。
问5:《措施》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5:本政策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六、咨询渠道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支持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读,相关企业可向科技创新局咨询。联系电话:023-68626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