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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302 [ 发文字号 ] 渝林天〔2019〕8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302
[ 发文字号 ] 渝林天〔2019〕8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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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开展好新一轮公益林落界后生态补偿及新增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

对集体及个人所有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开展生态补偿,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也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实施以来,我市近4000万亩公益林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落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的有效手段,国家今年新增我市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项目,对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专题研究、专人负责,确保政策不走样、落实不打折扣,办好民生实事。

二、扎实做好落户落地基础工作

做好生态补偿和停伐管护补助工作,重点是落户,关键在落地。各区县要根据新一轮公益林落界成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组织指导乡镇开展好落户落地基础工作。

(一)逐级分解,数据准确。在新一轮公益林落界中,集体及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面积、布局发生变化影响生态补偿的,要妥善利用落界成果和控制数据(参照附件1)逐级分解落实到户。新增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计划的区县,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19﹞31号)文件下达资金量,测算补助面积,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中发现因数据误差等导致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存在林权纠纷影响落户落地的要实事求是予以调解,不得影响林农利益,不得引发新的矛盾。

(二)规范流程,要件齐全。各区县要组织指导乡镇抓紧开展落户落地,完备程序、完善手续、完成要件签订收集存档。基础工作内容包括:补偿补助面积落实到户且得到林农签字确认(参考附件2),商品林采伐限制政策及林农自主管护责任宣传到户且签订生态补偿及停伐管护补助合同(参考附件3),林农身份证件(号)、银行卡(折)号、电话号码等信息收集登记符合银行打卡要求,分户面积、标准、金额等信息公示到位(参考附件4),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到乡镇永久备查。林地流转的应依据权利人书面约定比例将补偿补助面积落户。经林农书面同意不直补到户的可由村(居)委会或其他受托单位账户接受补偿补助金,但资金使用应商相关权利人后形成方案且由乡镇政府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参考附件5)。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明确补偿标准。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实行与国家级公益林同标准,且动态调整。2019年国家已提高补助每亩1元,相应直补到户补偿(补助)提高为每亩12.75元。

(二)统筹资金使用。由于新一轮公益林落界成果报批和财政资金下达时间不同,2019年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批次较多,中央资金既有2018年提前下达的(渝财农﹝2018﹞240号),也有2019年第二批下达的(渝财农﹝2019﹞31号);市级资金既有2018年提前下达的(渝财农﹝2018﹞233号),也有部分将通过2020年预算补充下达。各区县要统筹使用好中央和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区县财政分担资金。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生态补偿和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新一轮公益林落界中无变化的及时兑付;发生变化的抓紧组织落户落地,根据已下达资金量统筹安排分批次兑付,待补充预算资金下达后及时兑付完成。

联系人:刘明,联系电话:61965280。

附件: 1.落界前后集体及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面积表

       2.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

       3. 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

       4. 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公示表

       5. 难落户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合同

重庆市林业局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1

集体及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面积表

                                                                                 单位:万亩

区县

2018年度(落界前)

2019年度(落界后)

增减

集体及个人国家级公益林

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

集体及个人国家级公益林

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

集体及个人国家级公益林

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

全市

3695.3

1665.7

2029.6

3764.4

1269.25

2494.97

68.5

-396.45

465.37

江北

2.2

0.4

1.8

1.3

0.13

1.12

-1.0

-0.27

-0.68

沙坪坝

5.7

2.1

3.6

6.1

1.45

4.61

0.4

-0.65

1.01

九龙坡

1.2


1.2

1.4


1.4

0.2

0.00

0.20

大渡口










南岸

3.9

1.6

2.3

0.6


0.58

-3.3

-1.60

-1.72

北碚

19.6

7.7

11.9

17.5

2.07

15.38

-2.2

-5.63

3.48

巴南

44.1

24.4

19.7

26.9

9.10

17.81

-17.2

-15.30

-1.89

渝北

58.3

8.7

49.6

47.7

3.79

43.86

-10.7

-4.91

-5.74

涪陵

123.5

77.8

45.7

121.1

66.54

54.55

-2.4

-11.26

8.85

长寿

38.7

11.1

27.6

34.6

1.10

33.53

-4.1

-10.00

5.93

万盛

21.8

10.4

11.4

17.8

7.40

10.42

-4.0

-3.00

-0.98

江津

69.2

27.7

41.5

56.9

6.60

50.32

-12.3

-21.10

8.82

合川

19.3

12.4

6.9

9.2


9.24

-10.1

-12.40

2.34

永川

18.5

7.7

10.8

1.2


1.22

-17.3

-7.70

-9.58

南川

84.8

45.3

39.5

54.0

39.84

14.11

-30.9

-5.46

-25.39

綦江

49.7

33.3

16.4

21.9

6.74

15.14

-27.8

-26.56

-1.26

潼南

37.9

15.9

22.0

43.7


43.67

5.8

-15.90

21.67

铜梁

48.4

16.9

31.5

19.7

0.42

19.23

-28.8

-16.48

-12.27

大足

40.2

16

24.2

37.2


37.18

-3.0

-16.00

12.98

荣昌

20.8

9.9

10.9

3.9


3.86

-16.9

-9.90

-7.04

璧山

16.3

6.2

10.1

14.2

1.56

12.66

-2.1

-4.64

2.56

万州

133.5

87.6

45.9

138.7

34.01

104.72

5.2

-53.59

58.82

梁平

36.5

8.4

28.1

57.4

8.97

48.4

20.9

0.57

20.30

城口

240.7

147.6

93.1

310.6

162.74

147.9

69.9

15.14

54.80

丰都

110.9

60.8

50.1

113.8

52.18

61.65

2.9

-8.62

11.55

垫江

51.4

13.6

37.8

38.9

4.24

34.61

-12.6

-9.36

-3.19

忠县

73.4

33.3

40.1

64.8

23.94

40.86

-8.6

-9.36

0.76

开县

210.4

100.3

110.1

240.4

113.33

127.04

30.0

13.03

16.94

云阳

180.0

79.6

100.4

191.2

30.74

160.44

11.2

-48.86

60.04

奉节

307.2

119.1

188.1

325.3

98.47

226.8

18.1

-20.63

38.70

巫山

228.1

129.2

98.9

218.9

92.55

126.39

-9.2

-36.65

27.49

巫溪

318.9

126.7

192.2

320.9

147.08

173.78

2.0

20.38

-18.42

黔江

93.5

58.9

34.6

137.9

55.74

82.17

44.4

-3.16

47.57

武隆

198.4

40.7

157.7

172.4

34.74

137.68

-26.0

-5.96

-20.02

石柱

172.3

72.9

99.4

201.1

35.44

165.68

28.8

-37.46

66.28

彭水

211.0

72.2

138.8

223.7

72.25

151.48

12.7

0.05

12.68

酉阳

282.3

141.5

140.8

321.8

142.62

179.22

39.5

1.12

38.42

秀山

122.7

37.8

84.9

149.7

13.47

136.26

27.0

-24.33

51.36

附件2

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落户确认表

乡镇(街道):                 村(居):                                单位:亩

社(组)

姓名

身份证号

补偿补助面积合计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

银行卡(折)号

联系

电话

签名

确认































附件3

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      村(居)   社(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实施好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自主管护补偿(补助),规范管护及补偿(补助)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自主管护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和范围:公益林面积     亩,天然商品林面积  亩,合计     亩。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共有   块,即:(分别用小地名描述)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一般5年一签)。

三、补偿(补助)标准及金额:补偿(补助)标准随经济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标准在公示内容中公布(2019年标准为12.75元/亩)。金额依据本合同自主管护面积或林主签字确认的面积与公布标准计算而得,每年结算一次,通过指定银行打卡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向乙方贯彻传达各级有关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政策规定。

2.组织和指导公益林或天然林商品林面积落地落户。

3.及时掌握森林山火、病虫害等影响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性扑救以及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4.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对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6.对乙方不尽责或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破坏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偿(补助)。

7.及时组织补偿(补助)资金兑付。

8.及时组织补偿(补助)分户主要数据上传到规定的网络数据库。

五、乙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自主管护和委托他人管护,确保不出现监守自盗等毁林事件。

2.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3.配合、协助甲方或有关林政执法单位查处破坏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案件。

4.向甲方提供指定银行的卡(折)号等要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获得补偿(补助)。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山火以及乙方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损毁的,甲方可取消当年补偿(补助)资金兑现。

2.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年补偿(补助)金额的50%。

3.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不按时支付补偿(补助)的,乙方可向当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不能将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3

公益林生态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公示表

乡镇(街道):      村(居):        年度   补偿补助单价:   元/亩    单位:亩、元

社(组)

姓名

补偿补助面积合计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

补偿补助金额合计

说明

























说明:落户确认后及直补兑现前由社(组)选择当地人流相对集中的一至多个场所张贴公示不少于5天。

附件5

难落户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

停伐管护补助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难落户涉及的林农姓名,可附清单)

受托方:

为实施好难落户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自主委托管护补偿(补助),规范受托管护及补偿(补助)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等规定,经双方及受托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及受托管护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和范围:公益林面积      亩,天然商品林面积     亩,合计    亩。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共有    块,即:(分别用小地名描述)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一般5年一签)。

三、补偿(补助)标准及金额:补偿(补助)标准随经济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标准在公示内容中公布(2019年标准为12.75元/亩)。金额依据本合同委托受托管护面积或林主签字确认的委托受托管护面积与公布标准计算而得,每年结算一次,通过指定银行打卡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及时向乙方贯彻传达各级有关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政策规定。

2.组织和指导公益林或天然林商品林面积落地。

3.及时掌握森林山火、病虫害等影响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性扑救以及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4.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对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6.对乙方及受托方不尽责或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破坏的,有权按约定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偿(补助)。

7.及时组织补偿(补助)资金兑付,且监督受托方按权利人确定的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进行使用管理。

8.及时组织补偿(补助)主要数据上传到规定的网络数据库。

五、乙方及受托方义务和权利

1.完成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委托管护及委托接受和管理补偿(补助)资金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确保不出现权利人及受托人监守自盗等毁林事件。

2.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乱采滥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3.配合、协助甲方或有关林政执法单位查处破坏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案件。

4.签字同意受托方向甲方提供接受补偿(补助)的账号及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等要件,有权监管受托方接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用途。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或受托方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山火以及乙方或受托方监守自盗造成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损毁的,甲方可取消当年补偿(补助)资金兑现。

2.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大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受托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甲方可扣发当年补偿(补助)金额的50%。

3.乙方及受托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不按时支付补偿(补助)的,乙方可向当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4.乙方及受托方不能将合同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及受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及受托方各执一份。

3.乙方权利人签字同意由受托方代其组织管护并接受和管理补偿(补助)资金的委托书及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字盖章)                   受托方(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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