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1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19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公服民政发〔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因原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部分民政政策标准不一致,导致部分民政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问题,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我区民政工作,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管委会2020年第1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高新区民政相关政策标准统一如下:
一、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直管园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直管园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起付线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30%救助,封顶线20000元。对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起付线以下的自付费用部分,再按5—20%给予救助。
A、B、C、D四类家庭或个人因生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自付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可按自付费用的5—20%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年不超过1500元的救助。
以上三大类救助对象,因家庭或个人各种原因造成困难,确需超过相应类别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救助标准不能超过相应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临时救助方式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一般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无论是否持有当地居住证,只要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共服务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审批。属公共服务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公共服务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公共服务局审批。公共服务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和权限予以批准,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公共服务局审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公共服务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公共服务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服务局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属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须经公共服务局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工作(不含公示期)。公共服务局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二、老年关怀政策
(一)实施范围、对象及标准
1.助养补贴
对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且重阳节当月享受低保的60—79周岁老人,实行助养补贴,每人每年150元。
2.高龄补贴
对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人,实行高龄补贴,80—8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3.生日慰问
对具有重庆高新区直管园户籍的当年满100周岁的老人,实行生日慰问,每人1000元。
(二)发放时间和办法
1.60—79周岁老人助养补贴于重阳节当月一次性发放。
2.80—8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于重阳节当月一次性发放。重阳节之前去世的按实际在世月份发放,每人每月25元;重阳节健在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3.90—99周岁和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上旬发放。
4.满100岁的老人生日补贴由镇街或村居于生日当天上门发放。
(三)审核程序和要求
1.凡符合享受助养补贴、高龄补贴的老人,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有效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分别填写《重庆高新区助养补贴审批表》和《重庆高新区高龄补贴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报镇、街审核审批并备查。
2.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季度上旬将《重庆高新区助养(高龄)补贴发放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并报镇、街存档。
3.各镇、街及时将《重庆高新区2020年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发放汇总表》和《高新区2020年助养补贴、80-89岁高龄补贴发放汇总表》报民政救济处汇总。
三、老年人“离世关怀”服务政策
(一)“离世关怀”服务对象及标准
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高新区直管园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离世(违法犯罪原因除外)后,由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前往吊唁致哀,并送“离世慰问金”200元。
(二)“离世关怀”服务办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去世后,该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在离世老人治丧期内,上门做好“离世关怀”服务并发放“离世慰问金”。
(三)审核程序和要求
村(社区)居委会在开展“离世关怀”服务后,应填报、收集以下材料上报镇(街)及公共服务局民政救济处:
1.填写《重庆高新区“离世关怀”服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共服务局各一份,村(社区)留存一份);
2.离世老人身份证、火化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丧属或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在市外死亡火化,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世老人身份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申领“离世慰问金”。
城镇特困老人去世后,“离世慰问金”可由其丧事承办人代领,用于治丧等事宜。
四、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
(一)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的范围
百岁老人的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的百岁老人需具有高新区直管园常住户口。
(二)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凡属高新区直管园常住户口的百岁老人,均可申请日常医疗救助,每年救助金800元,当年申请有效。由百岁老人本人或亲属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签署意见报街镇分管领导审核后造册上报公共服务局民政救济处,民政救济处审批后,镇街负责发放800元。
(三)百岁老人特殊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需特殊医疗救助的百岁老人由本人或亲属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等有关凭证交由村(居)委会初审,签署意见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造册报公共服务局民政救济处审批。
2.百岁老人住院自付部分在1000元以下的,按70%救助;自付在1000元至2000元的,按60%给予救助;自付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按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得超过6000元。
3.对于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百岁老人可申请慈善援助。
(四)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百岁老人日常医疗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由区福彩资金安排。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除听力、言语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六、城乡困难群众重大节日送温暖工作
(一)送温暖对象
低保、特困、孤儿、襄渝铁路、精简职工、敬老院、五保家园、百周岁以上老人、困难群众建档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
(二)送温暖标准
元旦、春节: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两节共500元/人;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300元/人;敬老院两节共5000元/个;五保家园两节共1000元/个;百周岁以上老人两节共1000元/人;困难群众建档户两节共300元/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两节共300元/人;低保两节共300元/人;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两节共600元/人。
五一、端午: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50元/人;低保两节共60元/人。
中秋、国庆:特困、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襄渝铁路、精简职工两节共50元/人。
(三)送温暖资金发放方式
采取直接打卡的方式。
七、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
(一)补助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和百岁老人。
(二)补助内容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补助程序
1.申请。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提出申请,填写《重庆高新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镇)、殡仪馆、公共服务局各一份。
2.审核。街道(镇)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并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3.办理。
(1)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对补助内容已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2)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每季度末将殡仪馆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造册,连同《补贴申请表》第三联一并报送公共服务局。
(3)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跨区县(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 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提出申请,填写《重庆高新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贴申请表》)。经审查符合《通知》条件的,凭《(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公共服务局领取补助费。公共服务局按照补助政策规定的免费或补贴项目,在1500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贴金。
(4)街道(镇)每季度末将《重庆高新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登记表》造册并报公共服务局。
八、重大疾病关怀政策
(一)关怀对象
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其他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老人。
(二)关怀方式
凡住院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200元的“重大疾病关怀礼包”。
(三)办理程序
凡患重大疾病需住院(享受网上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老人,住院期间本人或家属到镇社保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具《重庆高新区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并填写《重庆高新区重大疾病关怀登记表》,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病人住院期间到医院看望关怀,并送去“重大疾病关怀礼包”。
因各种原因未享受网上医疗救助的,出院后按程序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上述对象,本人或家属到镇社保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时,填写《重庆高新区重大疾病关怀登记表》,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病人家中看望关怀,并送去“重大疾病关怀礼包”。
(四)其他事项
各镇街填写《重庆高新区重大疾病关怀发放名册》,于每季度末将此册报公共服务局审核。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