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80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公服发〔2023〕168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1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580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公服发〔2023〕168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1 |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认真开展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发〔2023〕2号)、渝人社发〔2016〕99号、渝人社发〔2023〕57号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高新区教育系统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高新区教育系统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审批机关审批的退休时间起计算),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中小学校教师系列、教育研究系列按相应申报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渝人社发〔2023〕57号规定职称申报条件,实行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执行。
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主系列上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本次可通过正常渠道申报评审主系列职称。
二、申报名额
按照评聘结合要求,各单位职称申报名额,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限额内确定(非在编人员不限)。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申报名额应在公共服务局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名额内择优推荐申报。二级教师职称申报不受名额限制。
三、申报方式
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四、日程安排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职称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报高级职称
10月13日前,各单位择优推荐;
10月16日-10月20日,各单位公示拟推荐人员;
10月25日24:00前,网上申报;
10月26日,上午各单位将申报高级职称参评人员材料报公共服务局;下午公共服务局将申报高级职称参评人员材料报高新区职改办审核。
10月27日,公共服务局将申报高级职称参评人员材料提交市教委。
(二)申报中初级职称
10月24日前,各单位择优推荐;
10月25日-10月31日,各单位公示拟推荐人员;
11月1日-11月15日24:00前,网上申报;
11月16日,上午各单位将申报中初级职称参评人员材料报公共服务局。
五、工作程序
申报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自助子系统(网址https://jzg.emis.cq.cn:8082/selfservice/index),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时间截止时间:高级职称2023年10月25日24:00;中初级职称:11月15日24:00前。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结合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准确、齐备负责,确保网上提交电子件清晰可辨。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员,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职称评审表(高级、中初级职称均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不得上报,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上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签字盖章上报。
3.审核报送。
由各单位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结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表册上签字盖章。区属各单位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审核签章后,高级职称材料报送市教委;送审名册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非在编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235号)规定,档案不在高新区的由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档案在高新区的由高新区存档机构(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推荐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均须在职称评审表最后一页“基层单位意见”加盖公章,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在职称评审表最后一页“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代理机构意见”)加盖公章。
4.材料受理。高新区职改办受理职称申报材料,按高级职称、中初级职称进行汇总,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高级职称申报模块将在10月25日24:00关闭;中初级职称申报模块将在11月15日24:00关闭。
5.组织评审。按市职改办规定,市教委组织高级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局组织中初级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审终止: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3)评委会投票表决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公示核准。
高级职称由市教委职改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市职改办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职改办核准发文。
中初级职称由重庆高新区职改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由重庆高新区职改办核准发文。
7.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按职称申报材料报送渠道通过工作单位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1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1.电子件: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基本资格类、业绩类、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佐证材料均自动提取,申报人不需重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证明材料等各类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论文(著作),须提供封面、目录、正文(著作除外)、版权页扫描件。
2.纸质件:(1)《重庆市×××职称评审表》(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式两份);(2)《XXXX年职称申报送审名册》(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式两份。高级生成一份,中初级生成一份);(3)202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报人员情况说明。
七、纪律要求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准确、齐备负责,确保网上提交电子件清晰可辨。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承诺提交信息真实,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不得超岗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进行处理。
八、有关事项
(一)关于择优推荐。各单位制定的职称考评择优推荐工作方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认定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公共服务局备案。
(二)关于培训和指导。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职称政策特别是新公布的职称申报条件,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组建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小组,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3至5人),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工作。
(三)关于截至时间。申报人员任职时间及中小学职称教学水平考评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关于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无须再单独提前送审,按规定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2),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五)关于几类人员职称申报。
中小学专(兼)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人〔2014〕50号)执行。
(六)关于评审材料归档。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评审的高级职称,将自动生成套章的评审表。评审结果公布后,由各单位自行下载打印。评审表与职称任职资格通知应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并于1个月内同步更新全国教师管理系统的相应职称信息。
(七)关于职称证书。正式公布评审结果文件后,评审通过人员可通过“渝快办”向高新区职改办申请办理职称证书。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市教委发的《关于印发教育系统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龚老师、左老师,023-68680603;薛亚妮(全国教师管理系统技术支持),0731—88229464。
附件:1.教育系统职称申报条件
2.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教育系统职称申报条件
职称系列 |
相关政策文件 |
文号 |
中小学教师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99号 |
教育研究 |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
渝职改办〔2013〕107号 |
附件下载: